一、单位基本情况
(一)职能职责。
梁平区统计局是梁平区人民政府直属财政全额拨款机关事业单位,为区政府工作部门,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1.承担组织领导和管理协调全区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组织实施国家统计制度、统计标准和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地方统计调查制度和统计改革发展规划。
2.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查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依法对部门统计、行业统计和民间统计进行监督管理。
3.管理和指导乡镇、部门(行业)统计工作;协调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之间的关系;依法对部门统计数据进行审核、评估;依法管理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加强全区统计基层基础工作。
4.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区情区力普查方案,组织实施全区人口、经济、农业等有关普查、专项调查,搜集、整理和提供有关统计数据。
5.组织实施全区国民经济核算制度;核算全区及乡镇生产总值;搜集、整理和提供国民经济核算有关资料。
6.组织实施全区二、三产业有关统计调查;搜集、整理和提供有关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能源资源等统计数据。
7.建立有关统计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和监控制度并组织实施;整理、核定、管理、提供、发布全区性基本统计资料;发布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加强对全区统计信息发布的规范管理,组织建立统计信息共享制度和发布制度。
8.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能源资源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警和统计监督;建立健全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统计监测和评价体系,加强动态监测和决策咨询服务;参与对乡镇、县级部门的考核评价工作。
9.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区统计信息化建设规划;建设和管理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统计数据库和数据中心;组织制定全区统计数据库和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
10.协助乡镇管理统计办公室;促进全区统计人才队伍建设。
11.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单位构成。
经梁平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核定,我单位现有内设4科1室,分别是工业能源统计科、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科、第三产业统计科、综合核算科,办公室(政策法规科)。下属事业机构:梁平区社会经济调查队。局全部编制22个,其中,梁平区统计局行政编制9个,实有人数9人;梁平区社会经济调查队参公事业编制13个,实有人数13人。
局机关及调查队现有在职人员(含参公)22人,其中正处级1人,副处级3人,副调研员1人,正科级4人,副科级6人,科员6人,试用期1人;离退休7人。
二、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518.57万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940.92万元,比2018年增加487.98万元。其中:基本支出391.57万元,比2018年增加73.63万元,主要原因是工资调标、绩效考核奖增加等,主要用于保障在职人员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缴费,保障部门正常运转的各项商品服务支出;项目支出549.35万元,比2018年增加414.35万元,主要原因是正在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统计调查日益增多等,主要用于经济普查等重点工作。
2019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0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0万元。(重庆市梁平区统计局2019年未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三、“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2019年“三公”经费预算15.9万元,比2018年减少1.6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0万元,比2018年减少0万元,主要原因是无因公出国(境)活动;公务接待费11.4万元,比2018年减少0.6万元,主要原因是厉行节约;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4.5万元,比2018年减少1万元,主要原因是厉行节约;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比2018年减少0万元;主要原因是无公务用车购置。
四、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机关运行经费。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运行经费70.11万元,比上年增加12.97万元,主要原因为市级部门公用经费标准统一提高。主要用于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水电费、物管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及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2、政府采购情况。本单位政府采购预总额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 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0万元。
3、绩效目标设置情况。2019年项目支出均实行了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95万元。
4、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截止2018年12月,本单位共有车辆1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1辆、执勤执法用车0辆。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安排购置车辆0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0辆、执勤执法用车0辆。
五、专业性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三)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四)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五)“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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