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梁平区爱特酒店
经营者:李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55MAC76JTP94
地址:重庆市梁平区双桂街道碧桂路6号1幢附31号2-1至2-14、2幢附49-51、2幢附52号2-1至2-21
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3月6日对你酒店(对外经营名称为顿尔酒店)进行了调查,发现你酒店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接群众投诉,我局于2025年3月6日对你酒店进行现场检查,同时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你酒店放置在平伟阳光郡小区内的空调外机噪声进行了监测,根据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监测站2025年3月13日出具的《监测报告》(梁环(监)字﹝2025﹞第ZF001号)监测结果显示:2025年3月6日夜间,你酒店空调外机外1米处噪声值为54分贝,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表1规定的夜间50分贝的排放限值,已造成噪声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 2025年3月6日对梁平区爱特酒店前台肖xx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 2025年3月13日对梁平区爱特酒店股东及管理负责人李xx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 2025年3月6日、2025年3月13日视听资料。
4.2025年3月13日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梁环(监)字﹝2025﹞第ZF001号)。
5.《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
证据1.2.3.4.5证明梁平区爱特酒店排放社会生活噪声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表1规定的夜间50分贝的排放限值,已造成噪声污染。
6. 2025年3月13日梁平区爱特酒店股东及管理负责人李xx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 2025年3月6日梁平区爱特酒店前台肖xx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8.2025年3月13日梁平区爱特酒店股东及管理负责人李xx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9.2025年3月14日梁平区爱特酒店经营者李勇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10.2025年3月6日梁平区爱特酒店提供的李xx的《授权委托书》。
11.2025年3月6日梁平区爱特酒店提供的肖xx的《授权委托书》。
证据6.7.8.9.10.11证明违法主体为梁平区爱特酒店。
你酒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条“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水泵、油烟净化器、风机、发电机、变压器、锅炉、装卸设备等可能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管理者等,应当采取优化布局、集中排放等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的规定。
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4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梁环罚告〔2025〕5号)告知你酒店陈述申辩权,你酒店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和《重庆市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二十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查处:(一)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设备、设施等,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二)商业经营活动中,文化娱乐、体育、餐饮等场所以及空调器、冷却塔、水泵、油烟净化器、风机、发电机、变压器、锅炉、装卸设备等可能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经营管理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的规定,鉴于你酒店积极落实整改措施,对空调外机加装隔音棉和防震垫,主动减轻噪声,且未受过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第十一条第一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的,按照下列规则实施处罚:(一)具有两个以上从轻处罚情节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按法定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酒店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酒店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