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梁平区展宏汽车修理厂
经营者:刘登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8MA5YN4N267
住所:重庆市梁平区双桂街道迎宾路412号
2024年11月29日,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查看重庆市梁平区渝梁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尾气检测工段视频,发现梁平区展宏汽车修理厂工作人员胡xx在2024年3月7日出现在车牌号为渝A56VN6的尾气检测工段并将OBD作弊器安装在被检测车辆OBD接口处,使被检车辆通过尾气检测。2025年3月18日,执法人员对梁平区展宏汽车修理厂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调查。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3月18日对梁平区展宏汽车修理厂现场负责人胡xx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3月18日对梁平区展宏汽车修理厂现场负责人胡xx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重庆市梁平区渝梁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检测渝A56VN6车辆尾气检测工段视频。
4.2025年3月18日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证据1.2.3.4证明梁平区展宏汽车修理厂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生态环境违法事实。
5.2025年3月18日梁平区展宏汽车修理厂现场负责人胡xx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2025年3月18日梁平区展宏汽车修理厂现场负责人胡xx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7.2025年3月18日梁平区展宏汽车修理厂提供的胡xx《授权委托书》。
证据5.6.7证明违法主体为梁平区展宏汽车修理厂。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修理厂:立即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得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
我局将对你修理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修理厂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修理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