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重庆市梁平区渝梁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易滔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7907294363
住所:重庆市梁平区梁山镇皂角村11组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2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查阅了重庆市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你公司检测线历史监控视频和你公司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等,发现你公司在2023年9月5日至2024年8月19日期间检测的车牌号为渝A2R810等81辆车CALID/CVN均为311GK64593720853,你公司对上述车辆在安装有OBD作弊器的前提下,仍然进行了检测,并出具了相应的检验合格报告,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和《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的规定。你公司对上述车辆收取50元每车次的尾气检测费用,共计违法所得4050元(大写:肆仟零伍拾元整)。
经查,你公司出具的上述81份检测报告存在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11月29日对重庆市梁平区渝梁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易滔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年12月16日对重庆市梁平区渝梁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易滔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4年12月17日对重庆市梁平区渝梁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副经理张x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4.2024年12月17日对前重庆市梁平区渝梁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引车员杨xx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5.2024年12月24日对重庆市梁平区渝梁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主任陈xx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6.2024年12月16日重庆市梁平区渝梁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易滔提供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车牌号为渝A2R810等81辆车)。
7.《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
8.《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
9.2024年11月29日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证据1.2.3.4.5.6.7.8.9证明重庆市梁平区渝梁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在对车牌号为渝A2R810等81辆车进行检验时,未严格执行《柴油车污染物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和《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的规定,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生态环境违法事实。
10.2024年12月16日重庆市梁平区渝梁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易滔提供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232205340028)复印件。
11.2024年12月16日重庆市梁平区渝梁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易滔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2.2024年12月16日重庆市梁平区渝梁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易滔提供的易滔《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13.2024年12月17日重庆市梁平区渝梁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副经理张x提供的张x《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14.2024年12月17日前重庆市梁平区渝梁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引车员杨xx提供的的杨xx《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15.2024年12月24日重庆市梁平区渝梁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主任陈xx提供的陈xx《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0.11.12.13.14.15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市梁平区渝梁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16.2024年12月16日重庆市梁平区渝梁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易滔提供的《重庆市梁平区渝梁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车辆检验收费标准调整的公示》复印件。
17.2024年12月16日重庆市梁平区渝梁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易滔提供的《重庆市梁平区渝梁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电子发票(普通发票》。
证据16.17证明重庆市梁平区渝梁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车牌号为渝A2R810等81辆车收取50元每车次的尾气检测费用,共计4050元(大写:肆仟零伍拾元整)。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通过资质认定,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及机动车排放检验标准要求,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将排放检验数据和电子检验报告上传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编码的排放检验报告,同时将合格的电子检验报告上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采取下列行为之一,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六)违反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的其他行为。”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及机动车排放检验标准要求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