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梁环责改〔2024〕36号)
日期:2024-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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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重庆泓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MA5YN1HT0E

住所重庆市梁平区梁山街道群益村3

队于20241111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查阅了重庆市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你公司检测线历史监控视频和你公司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等,发现你公司2022年对车牌号为渝A67780的柴油车、2023年对车牌号为渝F2H196、渝F2H503、渝FDS9362次)、渝BP953V、渝AN292F、渝A67780、渝A38ZQ9、渝A1W79K的柴油车和2024年对车牌号为渝F2H196的柴油车共计8辆车11车次进行排气定期检验时,在上述车辆信息明确不是紧密型多驱动轴车辆,或全时四轮驱动车辆等不能按加载减速法进行试验的车辆,且未标注其他正当理由必须使用自由加速法检测,你公司擅自使用自由加速法对上述车辆进行了检测,并出具了相应的检验合格报告,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11.1“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的汽车环保定期检验应采用本标准规定的加载减速法进行,对无法按加载减速法进行测试的车辆,可采用本标准规定的自由加速法进行。”的规定。你公司上述车辆收取50元每车次的尾气检测费用,共计违法所得550大写:伍佰伍拾

经查,你公司出具的上述11份检测报告存在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1111日对重庆泓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杰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1111日对重庆泓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杰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41111日重庆泓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杰提供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车牌号为渝F2H196、渝F2H503、渝FDS936、渝BP953V、渝AN292F、渝A67780、渝A38ZQ9、渝A1W79K)。

4.《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

5.20241111日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证据1.2.3.4.5证明重庆泓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在对车牌号为渝F2H196、渝F2H503、渝FDS936、渝BP953V、渝AN292F、渝A67780、渝A38ZQ9、渝A1W79K共计8辆车11车次进行检验时,未严格执行《柴油车污染物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的规定,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生态环境违法事实

6.20241111日重庆泓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杰提供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192205340004复印件

7.20241111日重庆泓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杰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8.20241111日重庆泓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杰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6.7.8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泓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9.20241111日重庆泓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杰提供的重庆泓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关于车辆检验收费标准调整的公示复印件

10.20241111日重庆泓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杰提供的重庆泓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收据复印件

证据9.10证明重庆泓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对上述车辆收取50元每车次的尾气检测费用,共计550大写:伍佰伍拾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通过资质认定,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及机动车排放检验标准要求,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将排放检验数据和电子检验报告上传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编码的排放检验报告,同时将合格的电子检验报告上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采取下列行为之一,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六)违反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的其他行为。”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及机动车排放检验标准要求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

支队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支队将依法处理。

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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