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梁环责改〔2024〕35号)
日期:2024-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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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市金带铝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章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621197379F

住所:重庆市梁平区双桂街道梁平工业园区柚乡路

我队于2024年10月25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6月起,重庆市金带铝业有限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重庆市梁平区双桂街道梁平工业园区柚乡路原厂区内新建了部分生产设备。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4年10月25日对重庆市金带铝业有限公司总经理谢章贵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年10月25日对重庆市金带铝业有限公司总经理谢章贵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4年10月25日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

证据1.2.3.4证明重庆市金带铝业有限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重庆市梁平区双桂街道梁平工业园区柚乡路原厂区内新建生产设备的环境违法事实。

5.2024年10月25日重庆市金带铝业有限公司总经理谢章贵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2024年10月25日重庆市金带铝业有限公司总经理谢章贵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7.2024年10月25日重庆市金带铝业有限公司总经理谢章贵提供的新增设备的购买合同及转账记录。

证据5.6.7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市金带铝业有限公司。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项目建设。

我支队将在三十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逾期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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