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梁环罚〔2024〕33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高速中油富渝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礼让(左、右侧)加油站
负责人:孙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MA5YPXMY1E
地址:重庆市梁平区礼让镇同河村2社
我支队于2024年9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局委托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你单位右侧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液阻、密闭性、气液比、密闭点位油气泄漏、油气浓度无组织排放等进行了检测,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9月23日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4092100297)显示:你单位右侧加油站16号加油枪气液比检测结果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规定的要求。你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持油气回收装置正常使用。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9月19日对重庆高速中油富渝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礼让(左、右侧)加油站站长冉xx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年10月8日对重庆高速中油富渝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礼让(左、右侧)加油站站长冉xx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4092100297)。
4.《加油站油气回收装置运行情况监督抽测协议》。
5.2024年9月19日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证据1.2.3.4.5证明重庆高速中油富渝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礼让(左、右侧)加油站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持油气回收装置正常使用的生态环境违法事实。
6.2024年10月8日重庆高速中油富渝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礼让(左、右侧)加油站站长冉xx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2024年10月8日重庆高速中油富渝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礼让(左、右侧)加油站站长冉xx提供的孙武《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8.2024年10月8日重庆高速中油富渝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礼让(左、右侧)加油站站长冉xx提供的冉xx《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9.2024年9月9日重庆高速中油富渝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礼让(左、右侧)加油站提供的《授权委托书》。
证据6.7.8.9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高速中油富渝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礼让(左、右侧)加油站。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规定。
我支队于2024年10月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梁环罚告〔2024〕2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
你单位此次生态环境违法事实清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裁量因子选取如下:一、个性裁量因子:无。二、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过行政处罚(裁量等级1);2.两年内受处罚情况:无(裁量等级1);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三、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2);2.社会影响力: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裁量等级0);3.主观过错程度:过失(裁量等级-2)。经法定处罚幅度及以上裁量因子综合裁量,根据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委员会研究意见,决定对你单位此次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罚款贰万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并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的规定,我支队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支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支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