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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梁环罚〔2024〕24号)

日期:2024-10-22

当事人名称:重庆市梁平区柏树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MA60XCNK02                                         

地址:重庆市梁平区屏锦镇柏树村一组     

           

队于202492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存放在大门旁的煤矸石未采取防燃措施造成废气散排。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925日对重庆市梁平区柏树建材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田胜忠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925日对重庆市梁平区柏树建材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田胜忠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4925日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证据1.2.3证明重庆市梁平区柏树建材有限公司存放的煤矸石未采取防燃措施造成废气散排的生态环境违法事实。

4.2024925日重庆市梁平区柏树建材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田胜忠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2024925日重庆市梁平区柏树建材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田胜忠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6.2024925日重庆市梁平区柏树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东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7.2024925日重庆市梁平区柏树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田胜忠的《授权委托书》。

证据4.5.6.7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市梁平区柏树建材有限公司。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单位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应当采取防燃措施,防止大气污染。”的规定  

我支队于202410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梁环罚告〔202420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    

你公司此次生态环境违法事实清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委员会研究意见,经综合裁量,决定对你公司此次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罚款壹万玖仟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四)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的规定,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的规定,我支队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玖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支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支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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