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梁环责改〔2024〕31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市梁平区合众页岩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章小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5678860845
住所:重庆市梁平区回龙镇八一村
我支队于2024年10月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贮存的煤矸石、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10月8日对重庆市梁平区合众页岩砖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陈xx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年10月8日对重庆市梁平区合众页岩砖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陈xx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4年10月8日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证据1.2.3证明重庆市梁平区合众页岩砖有限公司贮存的煤矸石、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生态环境违法事实。
4.2024年10月8日重庆市梁平区合众页岩砖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陈xx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2024年10月8日重庆市梁平区合众页岩砖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陈xx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6.2024年10月8日重庆市梁平区合众页岩砖有限公司提供的陈xx的《授权委托书》。
证据4.5.6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市梁平区合众页岩砖有限公司。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十日内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我支队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逾期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支队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责令停工整治。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