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务信息 >通知公告 >行政处罚公示

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梁环责改〔2024〕30号)

日期:2024-10-11

当事人名称:中天石油(重庆)有限公司明达加油站

负责人许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55MA61Q3XP30

营业场所:重庆市梁平区明达镇福来村4

队于2024918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局委托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你单位油气回收装置气液比、液阻、密闭性、挥发性有机物泄漏值、油气无组织排放值等进行了监测,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检验报告(No.2024092100295显示,单位气液比、密闭点位油气泄漏值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规定的要求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918日对中天石油(重庆)有限公司明达加油站站长许xx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109日对中天石油(重庆)有限公司明达加油站站长xx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4092100295)。

4.2024918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证据1.2.3.4证明中天石油(重庆)有限公司明达加油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生态环境违法事实。

5.2024109中天石油(重庆)有限公司明达加油站站长xx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2024109中天石油(重庆)有限公司明达加油站站长xx提供的xx《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7.2024918中天石油(重庆)有限公司明达加油站提供的《授权委托书》。

证据5.6.7证明违法主体为中天石油(重庆)有限公司明达加油站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现责令你:立即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我支队将在三十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支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责令停产整治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1011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其他网站

返回主站

部门街镇

政务新媒体矩阵

智能问答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