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梁环责改〔2024〕30号)
当事人名称:中天石油(重庆)有限公司明达加油站
负责人:许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55MA61Q3XP30
营业场所:重庆市梁平区明达镇福来村4组
我支队于2024年9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局委托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你单位油气回收装置气液比、液阻、密闭性、挥发性有机物泄漏值、油气无组织排放值等进行了监测,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检验报告(No.2024092100295)显示,你单位气液比、密闭点位油气泄漏值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规定的要求。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9月18日对中天石油(重庆)有限公司明达加油站站长许xx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年10月9日对中天石油(重庆)有限公司明达加油站站长许xx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4092100295)。
4.2024年9月18日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证据1.2.3.4证明中天石油(重庆)有限公司明达加油站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生态环境违法事实。
5.2024年10月9日中天石油(重庆)有限公司明达加油站站长许xx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2024年10月9日中天石油(重庆)有限公司明达加油站站长许xx提供的许xx《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7.2024年9月18日中天石油(重庆)有限公司明达加油站提供的《授权委托书》。
证据5.6.7证明违法主体为中天石油(重庆)有限公司明达加油站。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现责令你:立即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我支队将在三十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支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责令停产整治。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