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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梁环罚〔2024〕13号)

日期:2024-07-23

当事人名称:重庆市梁平区金开节能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小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5789889919                                         

住所:重庆市梁平区金带镇石龙村2组      

         

我支队于202453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重庆市梁平区金开节能砖有限公司正常生产,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配套的碱水池抽水泵未运行,脱硫塔未喷淋;烘干窑配套的风机故障未修复,产生的废气未引入脱硫塔处置。重庆市梁平区金开节能砖有限公司已构成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 2024531日对重庆市梁平区金开节能砖有限公司总经理邓x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 202463日对重庆市梁平区金开节能砖有限公司总经理x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 2024531日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4. 202463日重庆市梁平区金开节能砖有限公司总经理x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5.202463日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万州供电分公司提供的重庆市梁平区金开节能砖有限公司月用电记录(20241月至20245月)和日用电记录(2024525日至2024531日)。

证据1.2.3.4.5证明重庆市梁平区金开节能砖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6. 2024531日重庆市梁平区金开节能砖有限公司总经理x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 2024531日重庆市梁平区金开节能砖有限公司总经理x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8. 2024531日重庆市梁平区金开节能砖有限公司提供的x的《授权委托书》。

证据6.7.8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市梁平区金开节能砖有限公司。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支队于202462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梁环罚告〔202411)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没有申请听证。    

你公司此次生态环境违法事实清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委员会研究意见,决定对你公司此次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罚款壹拾万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的规定,我支队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支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支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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