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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梁环罚〔2024〕12号)

日期:2024-07-23

当事人名称重庆市金深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梁平分公司               

负责人陈宝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5567574551                    

地址:重庆市梁平县礼让同河6组    

队于202452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监测站于2024524对你公司厂界环境噪声进行了监测,根据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监测站2024528日出具的《监测报告》(梁环(监)字〔2024〕第ZF003号)显示:你公司西北侧厂界环境噪声值为60分贝,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规定的2类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夜间50分贝的排放限值,已造成噪声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524日对重庆市金深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梁平分公司采购员唐xx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524重庆市金深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梁平分公司采购员xx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4528日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梁环(监)字2024ZF003号)

4.《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5.2024524日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证据1.2.3.4.5证明重庆市金深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梁平分公司厂界环境噪声超标的生态环境违法事实

6.2024529重庆市梁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分公司基本情况》。

7.2024530重庆市金深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梁平分公司采购员xx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8.2024530重庆市金深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梁平分公司提供的xx《授权委托书》

证据6.7.8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市金深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梁平分公司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的规定。

我支队于20246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梁环罚告〔20249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

你公司此次生态环境违法事实清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你公司积极整改问题,根据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委员会研究意见,决定对你公司此次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万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的规定,我支队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支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支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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