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政策解读
一、《噪声法》的主要内容
2021年1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噪声法》),新法于今年6月5日起施行,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同时废止。
《噪声法》共九章九十条,第一章为总则(第1-12条),第二章为噪声污染防治标准和规划(第13-21条),第三章为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22-33条),第四章为工业噪声污染防治(第34-38条),第五章为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第39-43条),第六章为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第44-58条),第七章为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第59-70条),第八章为法律责任(第71-87条),第九章为附则(第88-90条)。
主要亮点有:
(一)重新界定噪声污染的定义。《噪声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本法所称噪声污染,是指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法律重新界定噪声污染内涵,针对有些产生噪声的领域没有噪声排放标准的情况,在“超标+扰民”基础上,将“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界定为噪声污染。新法删除现行法名称中的“环境”二字,更加明确法律管控的对象仅限于人为噪声。
(二)扩大适用范围。将工业噪声扩展到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噪声;增加对城市轨道交通、机动车“炸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饲养宠物、餐饮等噪声扰民行为的管控;将一些仅适用城市的规定扩展至农村地区。
(三)分类加强各类噪声污染防治。关于工业噪声,增加排污许可管理,规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新建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等方面的内容。
关于建筑施工噪声,增加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制定落实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等方面的内容。
关于交通运输噪声,增加规定制定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规范应当明确噪声污染防治要求;明确禁止驾驶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以轰鸣、疾驶等方式造成噪声污染,并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补充完善民用航空器噪声污染防治等方面的内容。
关于社会生活噪声,补充完善邻里噪声、娱乐健身噪声、室内装修噪声、设施设备噪声、商业经营噪声、体育餐饮场所噪声等方面的内容。
(四)有针对性防治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关于广场舞等娱乐健身噪声,法律规定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规定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按照规定限定作业时间,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规定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
(五)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形成防治合力。增加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建立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协调联动机制;明确因特殊需要必须夜间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门”的证明;明确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划定禁止机动车行驶和使用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设置相关标志、标线”;明确对建设单位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行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罚。
(六)完善规划和标准制度,强化源头预防。一是增加规定,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应当明确噪声污染防治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内容。二是增加规定,国家推进噪声污染防治标准体系建设。三是要求制定、修改规划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有关环境影响篇章、说明或者报告书中应当包括噪声污染防治内容。四是规定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应当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不得通过验收、交付使用。
(七)夯实企业主体责任,健全企业责任制度。规定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排放噪声的单位和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建立噪声污染防治责任制度,明确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八)加大惩处力度,优化处罚措施。一是增加无排污许可证排放工业噪声行为的处罚。二是规定对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等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三是加大对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等社会生活噪声违法行为的处罚,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是规定对一些社会生活噪声违法行为,先进行说服教育,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予以处罚。
二、贯彻落实《噪声法》建议意见
(一)高度重视,深入学习宣传《噪声法》。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噪声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准确理解和把握《噪声法》的各项新制度、新措施、新要求;利用多种宣传渠道、宣传手段广泛宣传和普及《噪声法》;加强对执法监管人员的专业培训。
(二)强化措施,全面贯彻落实《噪声法》。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防治噪声污染,督促协调有关职能部门认真履行噪声污染防治监管职责,及时处置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共同推动《噪声法》的有效实施;将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执法活动纳入执法检查计划,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创新监管手段和机制,严格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和依法行政水平,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