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深化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实施告知承诺制改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9〕25号)和《生态环境部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0〕13号)要求,持续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放管服”改革,我局结合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进一步扩大环评告知承诺制施行的范围,制定了《重庆市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告知承诺制建设项目名录(2021年修订)》(以下简称《名录》)。现将《名录》和深化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实施告知承诺制有关工作要求一并印发,请遵照执行。
一、实施条件
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并已纳入《名录》及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可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
1.按相关管理要求进入工业园区(集聚区)内实施的建设项目。工业园区(集聚区)应是按要求编制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书,且报告书通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召集组成的审查小组的审查,形成了审查意见的工业园区(集聚区)。
2.依法依规在工业园区(集聚区)外实施的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太阳能发电、地热发电、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房地产、专业技术服务业、公共设施管理业、卫生、社会事业与服务业、水利、交通运输业、管道运输业类别的建设项目。
二、实施程序
(一)申请。
建设单位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材料提交行政审批大厅。提交的材料应包括:
1.建设单位勾选“告知承诺制”的《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表》(二份,盖公章,附电子版);
2.《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基础信息表表》(一份,盖公章,附电子版);
3.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一份,含公示版及公示版删除内容说明报告,附电子版);
4.公众参与说明及相关材料(仅限于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一份,附电子版)。
(二)受理。
行政审批大厅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确认审批申请表是否勾选“告知承诺制”的同时并分别作如下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存在错误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正材料一次性告知书》。
(5)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单》。
(三)公示。
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材料后,按照环境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官方网站公示建设单位提交的《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公示版和公众参与说明,环境影响报告书受理和拟审批决定的公示时间分别不少于10个工作日和5个工作日,环境影响报告表受理和拟审批决定的公示时间均不少于5个工作日,征求公众意见,并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听证权利。
(四)审查和决定。
公示期满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实公示期内公众意见反馈情况,对未收到反馈意见的,2个工作日内核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对收到反对意见的,组织开展反馈意见的甄别核实工作,并根据甄别核实情况,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核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作出审批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公告审批决定全文,并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
(五)审批结果送达。
现场领取或邮寄。
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对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告知承诺制的建设项目,审批期间,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采取现场踏勘、电话问询等方式,重点核查“未批先建”情况,对存在“未批先建”的核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将相关情况纳入重庆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且不再适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告知承诺制,同时移交生态环境执法机构立案查处。
审批通过后,生态环境执法机构要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环办执法〔2020〕11号)要求,把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督检查工作纳入日常监管,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工作,并建立规范的现场监督检查台账,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发现承诺人未履行承诺的,要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追究承诺人的相应责任。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每季度要抽查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环评文件,进行质量复核,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的相关规定,对违反规定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本通知经2020年12月31日市生态环境局第9次局务会审议通过,自2021年3月15日起施行;《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实施告知承诺制改革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渝环〔2018〕307号)同时废止。
联系人:乔雷;联系电话:88521845。
附件:1.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表
2.重庆市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告知承诺制建设
项目名录(2021年修订)
3.《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模板
(适用告知承诺制)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2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审批方式 |
□告知承诺制□常规审批 | ||||||||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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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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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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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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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申请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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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经济行业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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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文件 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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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未批先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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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投资(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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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投资(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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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占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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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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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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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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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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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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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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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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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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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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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文件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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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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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概况(含建设内容、规模、总投资、环保投资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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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所在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开展情况(是否开展,规划环评审查意见文号,审查机关及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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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分类列出影响和对应的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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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及指标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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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排放标准、辐射剂量控制限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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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主要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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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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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机构承诺 |
(一)本单位严格按照各项法律、法规和技术导则规定,接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编制项目环评文件。 (二)本单位基于独立、专业、客观、公正的工作原则,对建设项目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科学分析,并提出切实可行的环境保护对策和措施建议,对环评文件所得出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负责。 (三)本单位对该环评文件负责,不存在复制、抄袭以及资质盗用、借用等行为,同意生态环境部门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对本次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进行监督,将该环评文件纳入社会信用考核范畴。若存在失信行为,依法接受信用惩戒。 环评机构(盖章):编制主持人(签字): 日期: | ||||||||
建设单位(申请人)承诺 |
(一)已经知晓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保证申请资料和相关数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保证电子文件和纸质资料的一致性; (三)自认满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本项目不存在“未批先建”等环境违法行为; (四)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 (五)严格遵守相关环保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承担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落实“三同时”制度,按照本项目环评文件载明的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以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重信守诺,维护良好的信用记录,并主动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六)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及由此造成的损失; (七)本承诺书在“信用重庆”等网站上公开; (八)本单位已对环评机构编制的环评文件进行审查,提交的环评文件公示版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内容,并认可环评文件中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因环评文件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导致行政许可被撤销的,本单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九)(勾选“告知承诺制”的)本单位自愿选择告知承诺制审批,并知晓相关规定内容,承诺履行主体责任,承担未履行承诺或其他法律法规要求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包括撤销环评批复、恢复原状等); (十)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建设单位(申请人)(盖章):日期: | ||||||||
相关文书送达方式 |
□快递送达,邮寄地址为:×× □申请人自取(取件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58号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大厅) |
附件2
重庆市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告知承诺制
建设项目名录(2021年修订)
项目类别 |
实施范围 |
备注 | ||
一、农业01、林业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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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农产品基地项目(含药材基地) |
报告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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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经济林基地项目 |
报告表 |
| |
二、畜牧业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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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牲畜饲养031;家禽饲养032;其他畜牧业039 |
年出栏生猪5000头及以上的规模化畜禽养殖 |
此项为报告书项目,按国家部委及我市的相关文件要求可执行告知承诺制。 | |
三、渔业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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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内陆养殖0412 |
报告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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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农副食品加工业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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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谷物磨制131;饲料加工132 |
报告表 |
| |
16 |
植物油加工133 |
报告表 |
| |
17 |
制糖业134 |
报告表 |
| |
18 |
屠宰及肉类加工135 |
报告表 |
| |
19 |
水产品加工136 |
报告表 |
| |
20 |
其他农副食品加工139 |
报告表 |
| |
五、食品制造业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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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糖果、巧克力及蜜饯制造142;方便食品制造143;罐头食品制造145 |
报告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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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乳制品制造144 |
报告表 |
| |
23 |
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146 |
报告表 |
| |
24 |
其他食品制造149 |
报告表 |
| |
六、酒、饮料制造业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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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酒的制造151 |
报告表 |
| |
26 |
饮料制造152 |
报告表 |
| |
七、烟草制品业16 |
| |||
27 |
卷烟制造162 |
报告表 |
| |
八、纺织业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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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棉纺织及印染精加工171;毛纺织及染整精加工172;麻纺织及染整精加工173;丝绢纺织及印染精加工174;化纤织造及印染精加工175;针织或钩针编织物及其制品制造176;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177;产业用纺织制成品制造178 |
报告表 (后整理工序涉及有机溶剂的除外); |
| |
九、纺织服装、服饰业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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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机织服装制造181;针织或钩针编织服装制造182;服饰制造183 |
报告表 |
| |
十、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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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皮革鞣制加工191;皮革制品制造192;毛皮鞣制及制品加工193 |
报告表 |
| |
31 |
羽毛(绒)加工及制品制造194 |
报告表 |
| |
32 |
制鞋业195 |
报告表 |
| |
十一、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20 |
| |||
33 |
木材加工201;木质制品制造203 |
报告表 |
| |
34 |
人造板制造202 |
报告表 |
| |
35 |
竹、藤、棕、草等制品制造204 |
报告表 |
| |
十二、家具制造业21 |
| |||
36 |
木质家具制造211;竹、藤家具制造212;金属家具制造213;塑料家具制造214;其他家具制造219 |
报告表 |
| |
十三、造纸和纸制品业22 |
| |||
38 |
纸制品制造223 |
报告表 |
| |
十四、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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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印刷231 |
报告表 |
| |
十五、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24 |
| |||
40 |
文教办公用品制造241;乐器制造242;体育用品制造244;玩具制造245;游艺器材及娱乐用品制造246 |
报告表 |
| |
41 |
工艺美术及礼仪用品制造243 |
报告表 |
| |
十六、医药制造业27 |
| |||
48 |
中药饮片加工273;中成药生产274 |
报告表 |
| |
49 |
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277;药用辅料及包装材料制造278 |
报告表 |
| |
十七、化学纤维制造业28 |
| |||
50 |
纤维素纤维原料及纤维制造281;合成纤维制造282 |
报告表 |
| |
十八、橡胶和塑料制品业29 |
| |||
52 |
橡胶制品业291 |
报告表 |
| |
53 |
塑料制品业292 |
报告表 |
| |
十九、非金属矿物制品业30 |
| |||
54 |
水泥、石灰和石膏制造301 |
报告表 |
| |
55 |
石膏、水泥制品及类似制品制造302 |
报告表 |
| |
56 |
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303 |
报告表 |
| |
57 |
玻璃制造304;玻璃制品制造305 |
报告表 |
| |
58 |
玻璃纤维和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制造306 |
报告表 |
| |
59 |
陶瓷制品制造307 |
报告表 |
| |
60 |
耐火材料制品制造308;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309 |
报告表 |
| |
二十、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31 |
| |||
63 |
钢压延加工313 |
报告表 |
| |
二十一、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32 |
| |||
64 |
有色金属压延加工325 |
报告表 |
| |
二十二、金属制品业33 |
| |||
66 |
结构性金属制品制造331;金属工具制造332;集装箱及金属包装容器制造333;金属丝绳及其制品制造334;建筑、安全用金属制品制造335;搪瓷制品制造337;金属制日用品制造338 |
报告表 |
| |
67 |
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 |
报告表 |
| |
68 |
铸造及其他金属制品制造339 |
报告表 |
| |
二十三、通用设备制造业34 |
| |||
69 |
锅炉及原动设备制造341;金属加工机械制造342;物料搬运设备制造343;泵、阀门、压缩机及类似机械制造344;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制造345;烘炉、风机、包装等设备制造346;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347;通用零部件制造348;其他通用设备制造业349 |
报告表 |
| |
二十四、专用设备制造业35 |
| |||
70 |
采矿、冶金、建筑专用设备制造351;化工、木材、非金属加工专用设备制造352;食品、饮料、烟草及饲料生产专用设备制造353;印刷、制药、日化及日用品生产专用设备制造354;纺织、服装和皮革加工专用设备制造355;电子和电工机械专用设备制造356;农、林、牧、渔专用机械制造357;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制造358;环保、邮政、社会公共服务及其他专用设备制造359 |
报告表 |
| |
二十五、汽车制造业36 |
| |||
71 |
汽车整车制造361;汽车用发动机制造362;改装汽车制造363;低速汽车制造364;电车制造365;汽车车身、挂车制造366;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367 |
报告表 |
| |
二十六、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37 |
| |||
72 |
铁路运输设备制造371;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制造372 |
报告表 |
| |
73 |
船舶及相关装置制造373 |
报告表 |
| |
74 |
航空、航天器及设备制造374 |
报告表 |
| |
75 |
摩托车制造375 |
报告表 |
| |
76 |
自行车和残疾人座车制造376;助动车制造377;非公路休闲车及零配件制造378;潜水救捞及其他未列明运输设备制造379 |
报告表 |
| |
二十七、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38 |
| |||
77 |
电机制造381;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382;电线、电缆、光缆及电工器材制造383;电池制造384;家用电力器具制造385;非电力家用器具制造386;照明器具制造387;其他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389 |
报告表 |
| |
二十八、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39 |
| |||
78 |
计算机制造391 |
报告表 (使用有机溶剂的除外;有酸洗的除外) |
| |
79 |
智能消费设备制造396 |
报告表 |
| |
82 |
通信设备制造392;广播电视设备制造393;雷达及配套设备制造394;非专业视听设备制造395;其他电子设备制造399 |
报告表 |
| |
二十九、仪器仪表制造业40 |
| |||
83 |
通用仪器仪表制造401;专用仪器仪表制造402;钟表与计时仪器制造403;光学仪器制造404;衡器制造405;其他仪器仪表制造业409 |
报告表 |
| |
三十、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42 |
| |||
85 |
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421;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422(421和422均不含原料为危险废物的,均不含仅分拣、破碎的) |
报告表 (废塑料、废轮胎加工处理的除外) |
| |
三十一、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43 | ||||
86 |
金属制品修理431;通用设备修理432;专用设备修理433;铁路、船舶、航空航天等运输设备修理434;电气设备修理435;仪器仪表修理436;其他机械和设备修理业439 |
报告表 |
| |
三十二、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 |||
87 |
火力发电4411;热电联产4412(4411和4412均含掺烧生活垃圾发电、掺烧污泥发电) |
报告表 |
| |
89 |
生物质能发电4417 |
报告表 |
| |
90 |
陆上风力发电4415;太阳能发电4416(不含居民家用光伏发电);其他电力生产4419(不含海上的潮汐能、波浪能、温差能等发电) |
报告表 (其他风力发电除外) |
| |
91 |
热力生产和供应工程(包括建设单位自建自用的供热工程) |
报告表 |
| |
三十三、燃气生产和供应业45 |
| |||
93 |
生物质燃气生产和供应业452(不含供应工程) |
报告表 |
| |
三十四、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 |||
94 |
自来水生产和供应461(不含供应工程;不含村庄供应工程) |
报告表 |
| |
三十五、房地产 |
| |||
97 |
房地产开发、商业综合体、宾馆、酒店、办公用房、标准厂房等 |
报告表 |
| |
三十六、研究和试验发展 |
| |||
98 |
专业实验室、研发(试验)基地 |
报告表 |
| |
三十七、专业技术服务业 |
| |||
99 |
陆地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含油气资源勘探);二氧化碳地质封存 |
报告表 |
| |
三十八、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 |
| |||
103 |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含污水处理污泥)、建筑施工废弃物处置及综合利用 |
报告表 (水泥窑协同处置的改造项目除外) |
| |
三十九、公共设施管理业 |
| |||
107 |
粪便处置工程 |
报告表 |
| |
四十、卫生84 |
| |||
108 |
医院841;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8432;妇幼保健院(所、站)8433;急救中心(站)服务8434;采供血机构服务8435;基层医疗卫生服务842 |
报告表 |
| |
109 |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8431 |
报告表 |
| |
四十一、社会事业与服务业 |
| |||
110 |
学校、福利院、养老院(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 |
报告表 |
| |
111 |
批发、零售市场(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 |
报告表 |
| |
112 |
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狩猎场、赛车场、跑马场、射击场、水上运动中心等 |
报告表 |
| |
113 |
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影剧院、音乐厅、文化馆、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体育场、体育馆等(不含村庄文化体育场所) |
报告表 |
| |
114 |
公园(含动物园、主题公园;不含城市公园、植物园、村庄公园);人工湖人工湿 地 |
报告表 |
| |
115 |
旅游开发 |
报告表 |
| |
116 |
影视基地建设 |
报告表 |
| |
117 |
胶片洗印厂 |
报告表 |
| |
118 |
驾驶员训练基地、公交枢纽、长途客运站、大型停车场、机动车检测场 |
报告表 |
| |
119 |
加油、加气站 |
报告表 |
| |
120 |
洗车场 |
报告表 |
| |
121 |
汽车、摩托车维修场所 |
报告表 |
| |
123 |
动物医院 |
报告表 |
| |
四十二、水利 |
| |||
125 |
灌区工程(不含水源工程的) |
报告表 |
| |
126 |
引水工程 |
报告表 |
| |
127 |
防洪除涝工程 |
报告表 |
| |
128 |
河湖整治(不含农村塘堰、水渠) |
报告表 |
| |
四十三、交通运输业、管道运输业 |
| |||
130 |
等级公路(不含维护;不含生命救援、应急保通工程以及国防交通保障项目;不含改扩建四级公路) |
报告表 |
| |
131 |
城市道路(不含维护;不含支路、人行天桥、人行地道) |
报告表 |
| |
132 |
改建铁路 |
报告表 |
| |
134 |
铁路枢纽 |
报告表 |
| |
137 |
导航台站、供油工程、维修保障等配套工程 |
报告表 |
| |
143 |
航道工程、水运辅助工程 |
报告表 |
| |
146 |
城市(镇)管网及管廊建设(不含给水管道;不含光纤;不含1.6兆帕及以下的天然气管道) |
报告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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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四、核与辐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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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
输变电工程 |
仅工业园区内的110千伏、220千伏输变电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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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
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 |
仅工业园区内的生产、使用Ⅱ类射线装置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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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模板
(适用告知承诺制)
渝(市)环准〔20XX〕××号
××(申请单位):
你单位报送的××项目(项目代码:××)环评文件及相关报批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我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审批的相关要求。根据××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制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对该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在全面落实报告书(表)提出的各项防治生态影响和环境污染措施、防范环境风险措施和你单位承诺的前提下,工程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结论以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你单位应当严格落实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的防治生态影响和环境污染措施及防范环境风险措施,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按照相关规定开展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
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由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和××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按照有关职责实施,发现存在不符合告知承诺制情形或环评文件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依法撤销审批决定,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和经济损失均由你单位承担。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盖章)
20××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