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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0年版)》的解读

日期:2021-04-06

现将《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0年版)》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18年12月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4号),要求整合国土、农业、水利、林业等部门相关执法权。2020年2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20〕18号),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政府规章立改废释和地方立法等情况,进行补充、细化和完善,建立动态调整和长效管理机制。2020年3月11日,经国务院同意,生态环境部印发《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环人事〔2020〕14号),要求各地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和地方立法等情况,进行补充、细化和完善。

2020年3月16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要求“市生态环境局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集中对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开展专项清理,进行细化、优化、完善,并建立动态调整和长效管理机制。要统筹配置行政执法资源,解决多头多层重复执法问题,畅通社会监督反馈渠道,不断提高执法效能和依法行政水平”。

二、主要内容

我市《执法事项清单》以生态环境部《指导目录》为基础,结合我市实际,对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进行了梳理,对综合执法改革划入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的事项进行了整合。

从行政执法事项确定情况来看,生态环境部《指导目录》确定的行政执法事项共248个,其中行政处罚事项228个、行政强制事项20个。我市《执法事项清单》对涉及第一责任层级为“国务院主管部门”以及不涉及我市的海洋、太湖流域和核安全等内容的79个事项予以删减,对涉及我市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等内容的45个事项予以补增,对拒绝接受检查、拒不改正违法排污等多部法律法规均有的44个事项予以整合,《执法事项清单》共确定170项执法事项,其中行政处罚事项157项,行政强制事项13项。

从事项内容划分上来看,按第一责任层级划分:可分为“区县”、“市级”、“市级、区县”3大类。第一责任层级为“区县”的有124项,占比73%;,第一责任层级为“市级”的有12项,占比7%;第一责任层级为“市级、区县”的有34项,占比20%。按部门划分:原属于生态环境部门的执法权162项、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划入1项、农业农村部门划入2项、水利部门划入2项、林业部门划入3项。按照环境管理要素划分:共14类,其中:建设项目类7项、许可证类3项、水类9项、大气类34项、噪声类7项、土壤类13项、固废类35项、化学品类4项、畜禽养殖类4项、生态类7项、辐射类28项、环境应急类8项、自动监控类1项、综合类10项。

三、下一步举措

一是加强工作指导。市生态环境局加强对各区县生态环境部门的业务指导,推动完善执法程序,严格执法责任,加强执法监督,不断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和依法行政水平。

二是落实相关要求。各区县生态环境部门要组织学习研判,根据地方实际情况,牵头制定利于辖区工作的执法事项清单并于年底之前印发;要推行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强化乡镇(街道)的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职责,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以乡镇(街道)名义开展执法工作,并在制定清单时予以明确。

三是坚持依法行政。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要严格按照《执法事项清单》内执法事项,对照实施依据条款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不得擅自扩大执法权限。与相关部门做好衔接,及时移交执法权。切实落实行政处罚基准,促进同一事项相同情形同标准处罚、无差别执法。

四是坚持科学高效。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要聚焦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与市场主体、群众关系最密切的行政执法事项,着力解决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制定简明易懂的行政执法履职要求和相应的问责办法,探索形成可量化的综合行政执法履职评估办法,建立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及案件移交机制,畅通投诉受理、跟踪查询、结果反馈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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