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解读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三次审议,已于2020年7月30日经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六章七十六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规划与监督管理、水污染防治措施、饮用水水源保护、法律责任、附则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优化管理机制,明确主体责任。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要求,条例细化了部门的职能职责,强化了责任落实,建立了齐抓共管、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水污染防治工作机制。一是规定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第四条);二是建立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第四条);三是将“河长制”的成功经验予以固化,明确各级河长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的职能职责(第五条);四是根据机构改革情况,进一步明晰各部门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的职能职责(第六条)。
(二)强化监督管理,完善防治措施。按照水污染治理、水生态修复和水资源保护“三水共治”理念,条例进一步强化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措施。一是建立水环境功能类别、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等制度,明确水污染防治规划、限期达标规划的编制(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二是从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制度,强化排污口设置、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监管等方面,严控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三是统筹好山水林田湖草等要素,将我市在生态屏障、生态基流等方面的创新举措予以固化(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三)加强事故预防,做好应急处置。为了有效防范水污染事故,结合本市应急救援经验,条例规范了水污染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一是市、区县(自治县)政府要建立水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二十四条)。二是相关企业事业单位要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时,要启动应急预案并采取紧急措施(二十五条)。三是化学品生产企业等要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通过采取防渗漏、防垮塌等措施,防治地下水污染(二十七条)。
(四)突出重点领域,加强源头治理。条例坚持问题导向,有针对性地细化水污染防治措施。一是强化工业水污染防治。明确工业集聚区应当配套建设相应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第二十九条);二是强化城乡水污染防治。规定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城乡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配套建设排水管网,实行雨水污水分流(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三是强化船舶水污染防治。明确船舶装载运输有毒货物应当制定防治船舶溢漏预案,船舶发生海损事故,应当及时报告等(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九条);四是强化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严格规范畜禽禁养区、限养区范围,水产养殖等(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八条)。
(五)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严格实施保护措施。为严格保护饮用水水源和水质,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明确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完善相关保护措施。(五十条至五十九条)
二、条例的特点亮点
条例的制定坚持问题导向,认真总结了我市多年来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实践经验,既体现了时代特征,又充分融入了地方特色,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创新工作机制,推动“区域联防”建设。为了进一步推进区域水环境保护工作,协作解决区域水污染防治重点难点问题,条例立足流域保护,对区域上下游之间的密切配合,通力协作作了相应规定。一是明确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周边地区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协作配合,完善水环境监测设施设备,加强水环境保护信息共享(第八条)。二是规定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推进实施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第七条)。三是建立跨区县(自治县)水污染防治联防联治工作机制,着力解决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防治难题(第二十三条)。
(二)强化监督管理,建立“约谈限批”制度。为了着力解决水污染防治中的突出问题,条例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治理手段,构成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督体系。在水污染防治法关于约谈和区域限批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工作实际,从风险预防的角度出发,明确对于可能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水污染防治年度目标的区域,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分管负责人。对于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区域,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多措并举,进一步细化了约谈制度,切实加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第十四条)
(三)防治工业污染,落实“产业投资”限制。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指示要求,结合《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规定,条例明确了新建化工产业集聚区、工业集聚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与长江、嘉陵江、乌江岸线保持相应距离。禁止在长江、嘉陵江、乌江岸线一公里范围内布局新建重化工、纸浆制造、印染等存在环境风险的项目。对产业布局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污染源头治理上,加大了对长江、嘉陵江、乌江的保护力度(第二十八条)。
(四)细化管理措施,推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一是条例明确规定,推广农业节水技术,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和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进化肥和农药减量使用,推广农业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发展绿色农业,从源头上减少化肥和农药的使用,防止农业面源污染(第四十一条)。二是为了防止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种植等生产经营活动对水体造成污染,条例明确规定禁止在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非耕地上从事种植等生产经营活动(第四十一条)。三是为了规范畜禽和水产养殖环境管理,促进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和水产养殖业协调发展,条例明确了畜禽禁养区、畜禽限养区范围,并对畜禽养殖场所的规范建设及对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管理作了明确要求。同时,进一步明确对从事水产养殖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防止污染水环境,禁止采用向水体投放化肥、粪便、动物尸体(肢体、内脏)、动物源性饲料等污染水体的方式从事水产养殖。(四十二条至四十八条)
(五)加大保护力度,完善“分级保护”制度。条例将优先保障饮用水水质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明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在遵循水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存在的实际问题,分别对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设置了禁止性行为。一是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新增“禁止设置水上经营性餐饮、娱乐设施”“禁止从事采砂、对水体有污染的水产养殖、放养畜禽等活动”“禁止新增使用农药、化肥的农业种植和经济林”等规定。二是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新增“禁止新增农业种植”等规定。同时,针对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作出规定,明确了乡镇街道饮用水水源地管理单位、取水单位饮用水水源的有关监管职责。(五十一条至五十四条)
三、推动条例有效实施
(一)深刻领会重要意义
保护环境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事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条例在总结我市水污染防治工作经验做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晰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水污染防治的职能职责,强化了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措施,突出了对重点领域水污染的治理,针对水污染物来源分类制定防治措施,将生态文明建设新要求、新措施予以规范化、法制化,从事前、事中、事后等方面加大了对水生态环境的保护。责任更加明确,思路更加清晰,重点更加突出,监管更加全面,保护更加有力。条例的实施将进一步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切实改善水环境质量,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
(二)切实抓好普法宣传
条例通过后的普法宣传是全社会学习、了解、掌握条例的重要途径,是加强水生态环境保护,切实治理水污染的重要保障,相关单位要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加大普法力度,抓实法规宣传工作。一是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相关工作人员要带头学好、用好条例,切实增强自身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二是相关部门在宣传过程中要准确理解法规内容,把握宣传重点,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围绕条例立法背景、主要内容、重要意义进行深入的宣传报道,对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正面引导。三是要创新宣传方式,把条例涉及相关企业和个人的权利、义务、责任条款转化为通俗易懂的宣传标语,着力提升宣传实效,切实让广大人民群众知法、懂法、守法,提高全社会的法治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