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共重庆市梁平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同意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机构编制事项的批复》(梁委编委发【2020】5号)规定,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为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局管理的行政执法机构,其主要职责和内设机构是:
一、主要职责
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区生态环境局名义,统一行使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的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等执法职能。
(一)承担污染防治执法事项和违法案件的依法调查处理。依法开展水生态环境保护、饮用水水源地、地下水、入河排污口,大气环境保护,土壤生态环境保护,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农业面源,工业噪声等方面的污染防治执法和监督检查。
(二)承担生态保护执法事项和违法案件的依法调查处理。承担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等造成生态破坏的生态保护执法和监督检查。依法开展因开发土地、矿藏等造成生态破坏的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
(三)承担核与辐射安全执法事项和违法案件的依法调查处理,依法组织开展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
(四)承担对乡镇(街道)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的指导。
(五)承担生态环境有关信访、投诉举报受理日常工作。
(六)承担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的应急工作。
(七)完成区委、区政府和区生态环境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科。承担支队日常运转和重要事项督办,承担支队文秘、档案、保密、会务、政务公开、信息等工作。承担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有关信访、举报事项的受理工作,以及“12369”环保举报系统有关工作。承担信息化建设、国有资产管理、后勤保障等工作。承担支队党风廉政建设、政治思想建设、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工作。
(二)法制科。组织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执法公示制度、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承担行政处罚案件相关法律文书的制作及归档工作。承担对乡镇(街道)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的指导。承担行政执法有关宣传教育工作。
(三)应急科。承担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的应急指挥、调度和处置工作。组织开展相关的专项执法。
(四)执法一大队。承担水生态环境保护(含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饮用水水源地、入河排污口、农业面源等方面的污染防治执法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相关的专项执法。
(五)执法二大队。承担大气环境保护,餐饮服务业油烟等方面的污染防治执法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相关的专项执法。
(六)执法三大队。承担土壤生态环境保护、地下水、固体废物、化学品和重金属等方面的污染防治执法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相关的专项执法。
(七)执法四大队。承担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执法和监督检查。承担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等造成生态破坏的生态保护执法和监督检查。承担重大开发建设项目建设期间的生态环境执法检查工作。组织开展相关的专项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