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8008652919G/2019-00165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梁平区生态环境局 | ||
[ 成文日期 ] | 2019-11-27 | [ 发布日期 ] | 2019-11-27 |
重庆市梁平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梁平区突发环境事件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梁平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26日
重庆市梁平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健全梁平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重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有关法律法规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梁平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以及梁平区行政区域外发生的、可能影响梁平区环境安全的环境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三峡库区影响区梁平流域突发水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参照本预案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梁平区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开展。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积极预防,政府领导、部门联动,企业主体、专家支持,社会救援、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管理,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
1.5 事件分级
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2 组织指挥体系
2.1区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在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应急委统筹协调下,根据工作需要,成立梁平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指挥长,统一领导、组织、指导应对工作。
一般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区政府负责应对处置,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牵头组织应对处置。
2.2现场指挥部机构
负责一般、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的区政府,成立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负责制订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开展污染处置、应急监测、医学救援、人员疏散、现场警戒、交通管制、善后安抚、舆论引导、事件调查等各项工作。
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牵头组织应对处置,区政府积极配合。
3 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监测
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建立完善环境安全监测体系。环保、水务、农业、卫生计生、市政、气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日常监测,通过多种渠道收集、分析和研判有关信息。安监、交通、国土、公安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定期对生产、储存、运输、使用有毒有害物品及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进行检查。要加强信息共享,发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隐患的,要及时通报同级环保部门。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建立应急预案体系(包括设立应急小组、编制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完善应急物资、根据实际情况对应急预案进行更新、修订和完善等)。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实时监测、跟踪监测等,应由区环境保护监测站为主体,各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配合落实,并将监测信息及时反馈给应急指挥机构,由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监测信息发布、通知等。
3.2 预防
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强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管理,督促有关企业或生产经营者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识别、登记、评估和防控工作,并根据存在的风险、隐患,完善和优化应急预案。要加强对有关企业或生产经营者的检查,及时发现环境安全隐患,督促有关企业或生产经营者及时整改。要督促有关企业或生产经营者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环境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排查并及时整改环境安全隐患;定期检测、维护有关报警装置、应急设施设备;配备相应的应急设施、设备、物资、器材,组织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风险评估报告、应急预案、隐患排查整改情况要按规定报区环保局备案。
3.3 预警
3.3.1 预警分级
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等级。
存在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致使生态破坏、少量人员中毒伤亡的,发布蓝色预警。
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或对长江干流可能造成污染,或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致使较大生态破坏、较多人员中毒伤亡的,发布黄色预警。
情况紧急,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致使生态破坏严重、众多人员中毒伤亡的,发布橙色预警。
情况危急,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致使重大生态破坏、重大人员伤亡的,发布红色预警。
预警级别标准环境保护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3.2 预警发布
梁平区应急指挥机构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区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预警信息主要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内容,可以通过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平台或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社会公众发布,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其他地区。
蓝色和黄色预警信息由区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发布,区环保局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进行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向区政府提出预警级别建议。
橙色和红色预警信息由市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发布。
3.3.3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可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视情启动应急响应程序。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告知公众避险,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应急准备。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加强环境监管,立即组织开展环境监测,适时掌握污染动态。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3.4 预警调整
区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危险已经解除的,区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宣布解除预警,并停止采取有关措施。
3.4 信息报告
3.4.1 报送途径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区环保局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因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区安监局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区环保局。区环保局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
区环保局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市环保局和区政府报告,并通报梁平区其他相关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区政府或区环保局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人民政府或环境保护局。区政府及区环保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上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或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向区环保局报告事态发展情况和先期处置情况。区环保局接报后,要立即向区政府和市环保局报告。有关企业或生产经营者也可通过12345市长公开电话向市政府报告,或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向市环保局报告。
对以下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区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采取一切措施尽快掌握情况,30分钟内电话报告区政府、1小时内书面报告。
(1)初判为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2)可能或已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突发环境事件;
(3)可能造成国际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4)境外因素导致或可能导致我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5)省级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3.4.2 报告内容
信息报告主要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质和数量、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内容。
3.4.3 信息续报
对首报时要素不齐全或事件衍生出新情况、处置工作有新进展的,要及时续报,每天不少于1次。在初报基础上,报告有关监测数据、发生原因、过程、进展情况、趋势分析、危害程度以及采取的措施、效果等情况,并附应急监测快报、监测点位分布图、污染分布及变化趋势图等资料。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要终报,包括措施、过程、结果,潜在或间接危害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等。
3.4.4 信息通报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区环保局要及时向区级有关部门通报。因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安监、交通、国土、水务等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区环保局通报。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
初判发生一般、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分别启动Ⅳ级、Ⅲ级应急响应,由区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初判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分别启动Ⅱ级、Ⅰ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牵头应对。重、特大环境突发事件,由区政府负责先期处置,待市政府工作组到达后,现场指挥权移交市政府或国务院工作组。
应急响应启动后,应当根据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和发展态势适时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事态发展到需向市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请求支援时,由区人民政府应急办协调。
4.2 响应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开展先期处置,第一时间通告周边区域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采取有效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避免人员伤亡。区政府、区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迅速明确指挥机构,立即组织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保护人员生命安全,减少和消除污染。
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2.1 现场污染处置
涉事企业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切断和控制厂(场)内泄漏的有毒有害物料,防止泄漏物料进入外环境造成污染,立即做好消防废水、废液等污染物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企业或生产经营者无法处置进入外环境的污染物时,区环保局要调集设备,组织救援力量进行处置。如遇涉事企业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区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救援力量,采取措施控制污染扩散,区环保局要会同公安、安监等部门对污染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区政府组织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方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等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危险化学品事故引发突发环境事件,区安监局要会同环保、交通、卫生计生、公安、消防等部门督促涉事企业或经营者开展处置,防止发生次生灾害;企业或经营者无法处置时,区安监局要会同环保、交通、卫生计生、公安、消防等部门和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调集设备组织救援力量进行处置。交通事故引发突发环境事件,区交委要会同环保、安监、公安、消防等部门督促涉事企业(运输单位或供货单位)或经营者开展处置,企业或经营者无法处置时,区交委要会同环保、安监、公安、消防等部门和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调集设备组织救援力量进行处置。
4.2.2 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及影响区域气象、地理环境和人员密集度等情况,设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和重点防护区,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的居民,确保生命健康安全,并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条件。
4.2.3 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采取保护公众健康措施。视情况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医学救援。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4.2.4 应急监测
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制定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明确监测方法、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确定污染范围和程度,掌握污染态势,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4.2.5 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社会反映,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引发中毒事件等。
4.2.6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通过政府发布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多种形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多种途径,运用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损害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4.2.7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3 响应终止
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条件已经排除,势态得到妥善控制,污染物质降至规定限值以内,造成的环境危害基本消除,应当终止响应。
5 后期处置
5.1 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要及时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依法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重要依据。
5.2 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5.3 善后处置
区政府要及时组织制订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工作方案,对受污染、破坏的生态环境采取措施予以恢复,对清除污染效果进行评估。保险机构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区政府、区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强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环境监测队伍、公安消防队伍、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他相关方面应急救援队伍,要积极参加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应急处置、调查处理等工作,提高响应能力和应对能力。要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管理,为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评估污染损害、开展调查处理等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6.2 物资、装备与资金保障
区政府、区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强专业设备、救援物资、防护器材的储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储备,保障应急装备、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存储、调拨、供给。要加强对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储备的动态管理,将环境应急物资储备统筹纳入应急物资库建设。区财政局要保障环境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必要经费。
6.3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区政府、区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保障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要健全公路、铁路、水路和航空运输保障体系,保障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的运输。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应急救援交通工具和物资运输交通工具优先通行。
6.4 技术保障
依托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损害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
7 宣传培训和演练
区政府、区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向公众宣传本预案相关的环境应急知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高部门应急联动水平,提升公众应急防范意识。要定期开展应急培训,特别加强对重点环境风险源管理人员的培训,熟悉应急处置程序和要求,做好实施应急预案各项准备。要定期按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增强应急处置能力。要定期对应急工作进行检查并监督应急工作落实情况。
8奖励与责任追究
8.1 奖励
区政府在突发环境事件中,有下列事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对防止或挽救突发环境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事件应急准备与相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8.2 责任追究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发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突发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有其他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损害的。
9附则
9.1 分级标准
9.1.1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因环境污染造成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9.1.2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县(自治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造成跨省(区、市)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9.1.3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街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造成跨区县(自治县)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9.1.4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区县(自治县)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因环境污染造成村、社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 预案管理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区环保局组织区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定期开展预案评估工作,及时对本预案进行更新、修订和完善,并报区应急办审核,原则上不超过五年。
9.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环保局负责解释。
9.4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梁平县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梁平府办发〔2014〕9号)和《梁平县三峡库区流域水环境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2013年修订)》(梁平府办发〔2014〕10号)同时废止。
附件:1.区指挥部及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2.重庆市梁平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联系表
3.重庆市环境应急专家库市级专家成员名单
附件1
区指挥部及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一、区指挥部工作职责
区指挥部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指挥长,区政府办有关副主任、区政府应急办、区环保局、区安监局、区交委、区公安局、区国土房管局、区水务局等部门以及有关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主要职责:组织、协调、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传达贯彻执行市政府、区委区政府有关指示、命令;向市政府、区委区政府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和应对情况;组织调度有关队伍、专家、物资、装备;决定对事故现场进行封闭和对交通实行管制等强制性措施;发布事件有关信息。
二、成员单位及工作职责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包括区政府应急办、区环保局、区安监局、区交委、区公安局、区国土房管局、区水务局、区委宣传部、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经济信息委、区农委、区商务局、区民政局、区规划局、区市政园林局、区卫生计生委、区质监局、区食药监分局、区林业局、区人武部、区公安局消防大队、区气象局、区综合应急救援支队、梁平供电分公司、梁平天然气公司、电信梁平分公司和有关乡镇(街道)等和事发单位。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一)指挥部职责。
职责 |
(1)贯彻执行国家、当地政府、上级有关部门关于环境安全的方针、政策及规定,向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情况。 (2)决定启动和终止本预案。 (3)负责指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各专业组赶赴事件现场,现场指导、开展抢险救援工作;根据事件现场情况,提出指导工作意见,及时研究决定抢险救援的各项措施;做出动用人力、资金、设备、物资救援的决定;保证事件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畅通,保证信息发布的客观性和及时性。 (4)接受上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指令和调动、协助事件的处理;配合有关部门对环境进行修复、事件调查、经验教训总结。 (5)对事故善后工作意见作出有关决定。 |
(二)区政府应急办职责。
职责 |
统筹协调全区事故的处置、先期处置;汇集、研判、上报事故信息,按照区政府决定发布预警信息,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 |
(三)区环保局职责。
职责 |
负责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排放污染物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应对、调查;建立预警及应急处置平台;根据区政府授权发布预警信息,提出预警信息建议和防止事态扩大和控制污染蔓延工作建议;做好污染态势实时监控;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指导开展现场污染物消除及修复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危化品等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引发突发环境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向市环保局报告事件相关信息。 |
(四)区安监局职责。
职责 |
指导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指挥、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协调做好应对工作;牵头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工作;收集、上报事故相关信息。 |
(五)区交委职责。
职责 |
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危险固体废弃物等水路、公路(含高速公路)运输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负责伤员及救灾物资运送、危险物品转移等水路、公路(含高速公路)应急运输保障工作。 |
(六)区公安局职责。
职责 |
负责现场警戒、人员疏散、交通管制、社会治安秩序维护;负责有毒有害物品车辆运输中发生的泄漏、遗散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
(七)区国土房管局职责。
职责 |
组织、协调、指导因地质灾害等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对受污染的地下水进行环境地质勘察。 |
(八)区水务局职责。
职责 |
组织、协调、指导因洪涝灾害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负责备用饮用水水源调度;提供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所需水文水利资料;负责水源流量控制和监测;指导供水企业在事故发生后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和生活饮用水供应;参与事件调查和处置。 |
(九)区委宣传部。
职责 |
牵头组织开展舆论引导;牵头起草新闻通稿,组织新闻发布。 |
(十)区发展改革委职责。
职责 |
按照职责开展重大应急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争取国家应急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支持。 |
(十一)区财政局职责。
职责 |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经费保障,应急物资保障等。 |
(十二)区经济信息委职责。
职责 |
督促电力、燃气、通信等单位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应对工作;参与有关单位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工作。 |
(十三)区农委职责。
职责 |
负责渔业水体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调查处理工作;对农作物、水产养殖、家畜家禽受灾情况实施监测并开展处理。 |
(十四)区商务局职责。
职责 |
保障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稳定。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物资。 |
(十五)区民政局职责。
职责 |
调拨救灾物资;协助做好受灾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开展死亡人员丧葬和家属抚慰工作。 |
(十六)区市政园林局职责。
职责 |
负责市政设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应对和调查处理;参与善后处理工作。 |
(十七)区卫生计生委职责。
职责 |
组织医疗救护,对事发现场和可能受到污染的区域实施卫生防疫;负责饮用水监测预警。 |
(十八)区质监局职责。
职责 |
负责因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引起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提出相关特种设备事故处置方案;指导消除事件特种设备安全隐患。 |
(十九)区食药监分局职责。
职责 |
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食品、药品污染情况实施监测;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
(二十)区林业局职责。
职责 |
负责对野生动植物受环境污染影响情况实施监测;负责森林、林木以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
(二十一)区人武部职责。
职责 |
组织协调驻梁部队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
(二十二)区公安局消防大队职责。
职责 |
负责现场火灾扑救和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防止有毒有害消防废水流入外环境引发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准备。 |
(二十三)区综合应急救援支队职责。
职责 |
组织有关专业队伍开展突发环境事件抢险救援。 |
(二十四)区气象局职责。
职责 |
提供有关气象监测预报信息和实时气象资料。 |
(二十五)区规划局职责。
职责 |
负责提供事发区域地形、影像等地理信息资料,提供地理信息保障服务。 |
(二十六)电信梁平分公司职责。
职责 |
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
(二十七)梁平供电分公司职责。
职责 |
负责电力设施抢险救援和电力供应,保障电力安全。 |
(二十八)梁平天然气公司职责。
职责 |
负责燃气事故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抢险救援和应对处置工作。 |
(二十九)事发地乡镇(街道)职责。
职责 |
开展事件先期处置,第一时间抢救伤员,控制事件态势;为事件应对工作提供后勤保障;牵头开展善后处理工作。 |
(三十)事发单位职责。
职责 |
负责启动本单位污染事故处置预案,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污染事态进一步扩大,并立即上报有关部门,保护事故现场,配合事故调查和处理。 |
应急指挥部设立相应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污染处置组。区环保局牵头,区公安局、区交委、区水务局、区农委、区安监局、区林业局、区人武部、区公安局消防大队、区综合应急救援支队等参加。
主要职责: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协调军队、武警有关力量参与应急处置。
应急监测组。区环保局牵头,区国土房管局、区水务局、区农委、区气象局、区人武部、区综合应急救援支队等参加。
主要职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协调军队力量参与应急监测。
医学救援组。由区卫生计生委牵头,区环保局、区食药监分局、区公安局消防大队、区综合应急救援支队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应急保障组。由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区经济信息委、区商务局、区民政局、区市政园林局、区公安局、区财政局、区环保局、区国土房管局、区交委、区规划局、区水务局、梁平供电分公司、梁平天然气公司、电信梁平分公司和有关乡镇(街道)等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开展应急测绘。
新闻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政府应急办、区环保局、区经济信息委、电信梁平分公司、区综合应急救援支队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国内外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社会稳定组。由区公安局牵头,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环保局、区经济信息委、区商务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工作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作适当调整。
附件2
重庆市梁平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联系表
区政府办值班室(区政府应急办):023-53222121,53234567(传真);
区公安局:023-53222412或110;
区公安局消防大队:023-53223119或119;
区监察局:023-53222522,53224162(传真);
区经济信息委:023-53222455(传真);
区发展改革委:023-53222132;
区卫生计生委:023-53222180或120;
区水务局:023-53222454;
区委宣传部:023-53222402;
区交委:023-53222141;
区农委:023-53222112;
区民政局:023-53222159;
区市政园林局:023-53224458;
区商务局:023-53222115(传真);
区人武部:023-87422410;
区安监局:023-53222701,85706011(传真);
区食药监分局:023-53223250;
区林业局:023-53222342;
梁平供电分公司:023-53245508;
区质监局:023-53222356;
区环保局:023-53222753(传真、值班);
区环境应急中心:023-53235016(值班),023-53222102。
附件3
重庆市环境应急专家库市级专家成员名单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职务/职称 |
工作单位 |
联系电话 |
擅长领域 |
所学专业 |
1 |
朱 进 |
男 |
高级工程师、 副总工程师 |
重庆市化工研究院 |
13896139262 86852560 |
应急处置、应急预案评审 |
化工工艺 |
2 |
黄力武 |
男 |
高级工程师 |
重庆市化工研究院 |
13060218506 86852575 |
安全环保、环境监测、污水处理、固体废物处理 |
分析化学 |
3 |
邓勋民 |
男 |
高级工程师 |
重庆市化工研究院 |
13452835312 86852562 |
安全环保、环境风险评估 |
化工工艺 |
4 |
李昌杰 |
男 |
高级工程师 |
重庆市化工研究院 |
13752884815 |
安全环保、环境风险评估 |
化工工艺 |
5 |
伍安云 |
男 |
高级工程师 |
重庆市化工研究院 |
13883784847 86852857 |
安全环保、环境风险评估 |
精细化工 |
6 |
张 琳 |
女 |
高级工程师 |
重庆市化工研究院 |
15023703320 86852562 |
安全环保、环境风险评估 |
化学工程与工艺 |
7 |
邢 挺 |
男 |
董事长、总经理、教授级高工 |
重庆化工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13608386529 |
化学工程与设计 |
化工工艺 |
8 |
罗荣莉 |
女 |
高级工程师 |
重庆化工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13983042557 |
环境影响评价、损害评估化学工程与设计 |
化学 |
9 |
曹照勋 |
男 |
高级工程师 |
重庆市环保工程院 |
13647626971 |
污水处理、应急处置 |
分析化学 |
10 |
庞家胜 |
男 |
高级工程师 |
中国医药集团重庆医药设计院 |
13002349107 |
环境影响评价 医药设计 |
环境工程 |
11 |
李吉春 |
男 |
高级工程师 |
中煤科工集团重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13072309116 |
环境影响评价 工程设计 |
环境工程 |
12 |
吴淼庄 |
男 |
总工程师 教授级高工 |
中煤科工集团重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13996477035 |
环境工程 固体废物处置 |
环境工程 |
13 |
胡 艳 |
女 |
教授级高工 注册环评师 |
中煤科工集团重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15902355626 |
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工程 |
环境工程 |
14 |
王里奥 |
女 |
教授 |
重庆大学 |
13808382596 |
环境影响评价 |
环境工程 |
15 |
袁兴中 |
男 |
教授、博导 |
重庆大学 |
65102421 13896039266 |
环境生态评估 |
生态学 |
16 |
陈玉成 |
男 |
教授 |
西南大学 |
15902360716 |
环保、损害评估 |
环境工程 |
17 |
杨志敏 |
女 |
副教授 |
西南大学 |
13638310332 |
损害评估、预案评审 |
环境工程 |
18 |
赵秀兰 |
女 |
教授 |
西南大学 |
13883979897 |
环境风险评估、应急处置、损害评估 |
环境工程 |
19 |
王定勇 |
男 |
教授 |
西南大学 |
68251691 13983206870 |
土壤、固废环境 监测与环境标准 |
环境科学 |
20 |
王志坚 |
男 |
教授,水产科学重庆市重点实验室主任 |
西南大学 |
13983426426 |
水生生物 |
鱼类学 |
21 |
姚维志 |
男 |
教授 |
西南大学 |
13908312321 |
鱼类资源和环境、鱼类死亡司法鉴定 |
水产养殖 |
22 |
刘 怀 |
男 |
教授、植保学院院长 |
西南大学 |
13983883076 |
植物保护 |
植物保护 |
23 |
舒为群 |
女 |
教授 |
第三军医大学 |
68752294 15909318696 |
饮用水毒理研究 |
环境卫生学 |
24 |
乔 刚 |
男 |
副教授 |
西南政法大学 |
15023171628 |
环境法学 |
法学 |
25 |
祖 波 |
男 |
教授 |
重庆交通大学 |
15902370757 18983085122 |
安全环保、水污染防治与应急 |
环境科学与工程 |
26 |
钟成华 |
男 |
教授 |
重庆工商大学 |
13808388222 |
环境监测、应急处置、损害评估 |
环境工程与科学 |
27 |
常 青 |
男 |
副教授 |
重庆工商大学 |
15086786892 |
环境化学、环境风险评估 |
环境工程 |
28 |
张贤明 |
男 |
二级教授 |
重庆工商大学 |
13908381788 62768288 |
含油废水应急处置及再生利用 |
环境工程 |
29 |
梁克中 |
男 |
教授 |
重庆三峡学院 |
15084422677 58149098 |
化学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应急处置 |
高分子化工 |
30 |
谢 昆 |
女 |
副教授 |
重庆三峡学院 |
18680900790 58102256 |
环境化学 |
化学 |
31 |
李廷真 |
男 |
副教授、副院长 |
重庆三峡学院 |
13638260744 58102256 |
环境影响评价 安全影响评价 |
化工工艺 |
32 |
刘祥贵 |
男 |
副站长 研究员 |
重庆市种子管理站 |
89133939 13983066236 |
植物保护 |
植物保护 |
33 |
杜庆萱 |
男 |
高级工程师 |
重庆天原化工总厂 |
13594376362 |
化工设计 化工安全 |
化工工艺 |
34 |
林晓毅 |
男 |
高工、总工程师 |
重庆中明港桥环保有限责任公司 |
13883917558 85356181 |
环保、安全、应急处置 |
化工工艺 |
35 |
燕 华 |
男 |
安全工程师、安全环保总监 |
重庆万盛煤化有限责任公司 |
13243523908 48358075 |
安全环保、隐患排查 |
化工工艺 |
36 |
胡龙江 |
男 |
安全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
中石油重庆销售仓储分公司 |
13983130543 |
油气仓储运输 |
化工工艺 |
37 |
肖 波 |
男 |
注册安全工程师 |
中石油重庆销售仓储分公司 |
13983428141 68541963 |
油库安全环保 |
法学 |
38 |
乐建明 |
男 |
高级工程师 |
中国石油集团川庆钻探工程公司川东钻探公司 |
13883287348 67321212 |
石化钻探 |
安全工程 |
39 |
杨大业 |
男 |
教授级高工 |
重庆智力环境开发策划咨询公司 |
13032380657 |
化工、应急处置 |
化工工艺 |
40 |
彭代华 |
男 |
安全工程师 |
重庆嘉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13368026268 |
化工、安全环保 |
化工工艺 |
41 |
朱高洪 |
男 |
总工程师、副高级工程师 |
中环(重庆)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
18883879196 |
环境风险评估 |
环境科学 |
42 |
杨肃博 |
男 |
高级工程师 |
重庆忠庆环境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
13594066326 68089302 |
环境风险评估、应急预案评审 |
环境工程 |
43 |
岑远庆 |
男 |
高级工程师 |
长寿经开区责任关怀协会 |
13627649532 |
安全环保 |
高分子化工 |
44 |
席 刚 |
男 |
高级工程师 |
长寿经开区责任关怀协会 |
13996119779 68981516 |
安全环保、危化品污染防治与应急 |
精细化工 |
45 |
陈刚才 |
男 |
教授级高工 |
重庆市博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13896691650 88393212 |
预测预警、生态保护、水与大气模型 |
环境地球化学 |
46 |
郭 平 |
男 |
教授级高工、副总工 |
重庆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
13983889369 |
环境应急监测、应急处置 |
化学 |
47 |
张 晟 |
男 |
教授级高工、副院长 |
重庆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
13983856042 |
环境水生生态 |
土壤学 |
48 |
张 毅 |
男 |
教授级高工 |
重庆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
13983050995 67863135 |
环境风险评估 |
环境影响评价 |
49 |
胡志锋 |
男 |
教授级高工、副所长 |
重庆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
13594040342 88521316 |
环境风险及应急预案评估 |
化学 |
50 |
潘光伟 |
男 |
高级工程师 |
重庆市环境监测中心 |
13072375821 88521203 |
环境应急监测 |
仪器分析 |
51 |
周 谐 |
女 |
教授级高工 |
重庆市环境监测中心 |
13638302198 |
环境损害评估、环境应急监测 |
化学 |
52 |
徐 凤 |
女 |
高级工程师 |
重庆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
13983443867 88521932 |
危化品污染防治与应急 |
环境工程 |
53 |
苏 晴 |
男 |
总工程师 评估中心副主任 |
重庆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
89136212 13983015319 |
环境评估咨询 |
环境工程 |
54 |
赵 庆 |
男 |
高工,副局长 |
九龙坡区环保局 |
15902306618 68789232 |
环境监测、预案评审 |
环境工程 |
55 |
赵黎明 |
男 |
高工,副局长 |
涪陵区环保局 |
13996843399 72899923 |
环境监测、应急处置、环境影响评价 |
农业污染与生态 |
56 |
秦 燕 |
女 |
高级工程师 |
巴南区环境监测站 |
15922780789 89806638 |
环境应急监测 |
环境科学 |
57 |
徐光宏 |
男 |
高级工程师 |
黔江区环境监测中心站 |
13996911338 18108335638 |
应急监测、风险评估、应急预案评审 |
卫生检测 |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