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228008652919G/2025-00054 | 发文字号 | 梁环罚〔2025〕10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
标题 | 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梁环罚〔2025〕10号) | ||
成文日期 | 2025-04-22 | 发布日期 | 2025-04-22 |
索引号 | 11500228008652919G/2025-00054 |
发文字号 | 梁环罚〔2025〕10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
标题 | 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梁环罚〔2025〕10号) |
成文日期 | 2025-04-22 |
发布日期 | 2025-04-22 |
当事人名称:梁平区展宏汽车修理厂
经营者:刘登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8MA5YN4N267
地址:重庆市梁平区双桂街道迎宾路412号
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3月18日对你修理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修理厂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1月29日,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查看重庆市梁平区渝梁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尾气检测工段视频,发现你修理厂工作人员胡xx在2024年3月7日出现在车牌号为渝A56VN6的尾气检测工段并将OBD作弊器安装在被检测车辆OBD接口处,使被检车辆通过尾气检测。2025年3月18日,执法人员对你修理厂进行了调查,你修理厂存在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3月18日对梁平区展宏汽车修理厂现场负责人胡xx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3月18日对梁平区展宏汽车修理厂现场负责人胡xx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重庆市梁平区渝梁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检测渝A56VN6车辆尾气检测工段视频。
4.2025年3月18日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证据1.2.3.4证明梁平区展宏汽车修理厂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生态环境违法事实。
5.2025年3月18日梁平区展宏汽车修理厂现场负责人胡xx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2025年3月18日梁平区展宏汽车修理厂现场负责人胡xx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7.2025年3月18日梁平区展宏汽车修理厂提供的胡xx《授权委托书》。
证据5.6.7证明违法主体为梁平区展宏汽车修理厂。
你修理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规定。
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4月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梁环罚告〔2025〕6号)告知你修理厂陈述申辩权,你修理厂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并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的规定,你修理厂本次涉及安装OBD作弊器1辆车,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我局决定对你修理厂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修理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