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228008652919G/2025-00018 | 发文字号 | 梁环罚〔2025〕6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
标题 | 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梁环罚〔2025〕6号) | ||
成文日期 | 2025-01-17 | 发布日期 | 2025-01-20 |
索引号 | 11500228008652919G/2025-00018 |
发文字号 | 梁环罚〔2025〕6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
标题 | 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梁环罚〔2025〕6号) |
成文日期 | 2025-01-17 |
发布日期 | 2025-01-20 |
当事人名称:重庆市梁平区渝梁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易滔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7907294363
地址:重庆市梁平区梁山镇皂角村11组
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4年11月2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4年11月2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查阅了重庆市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你公司检测线历史监控视频和你公司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等,发现你公司在2023年9月5日至2024年8月19日期间检测的车牌号为渝A2R810等81辆车CALID/CVN均为311GK64593720853,你公司对上述车辆在安装有OBD作弊器的前提下,仍然进行了检测,并出具了相应的检验合格报告,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和《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的规定。你公司对车牌号为渝A2R810等81辆车收取50元每车次的尾气检测费用,共计4050元(大写:肆仟零伍拾元整)。你公司对车牌号为渝A2R810等81辆车出具的81份检测报告存在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11月29日对重庆市梁平区渝梁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易滔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年12月16日对重庆市梁平区渝梁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易滔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4年12月17日对重庆市梁平区渝梁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副经理张x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4.2024年12月17日对前重庆市梁平区渝梁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引车员杨xx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5.2024年12月24日对重庆市梁平区渝梁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主任陈xx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6.2024年12月16日重庆市梁平区渝梁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易滔提供的车牌号为渝A2R810等81辆车《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复印件。
7.《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
8.《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
9.2024年11月29日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证据1.2.3.4.5.6.7.8.9证明重庆市梁平区渝梁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在对车牌号为渝A2R810等81辆车进行检验时,未严格执行《柴油车污染物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和《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的规定,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生态环境违法事实。
10.2024年12月16日重庆市梁平区渝梁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易滔提供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232205340028)复印件。
11.2024年12月16日重庆市梁平区渝梁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易滔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2.2024年12月16日重庆市梁平区渝梁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易滔提供的易滔《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13.2024年12月17日重庆市梁平区渝梁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副经理张x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14.2024年12月17日前重庆市梁平区渝梁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引车员杨xx提供的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15.2024年12月24日重庆市梁平区渝梁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主任陈xx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16.2024年12月17日重庆市梁平区渝梁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张x《授权委托书》。
17.2024年12月17日重庆市梁平区渝梁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杨xx《授权委托书》。
18.2024年12月24日重庆市梁平区渝梁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陈xx《授权委托书》。
证据10.11.12.13.14.15.16.17.18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市梁平区渝梁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19.2024年12月16日重庆市梁平区渝梁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易滔提供的《重庆市梁平区渝梁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车辆检验收费标准调整的公示》复印件。
20.2024年12月16日重庆市梁平区渝梁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易滔提供的车牌号为渝A2R810等81辆车的《电子发票(普通发票》复印件。
证据19.20证明重庆市梁平区渝梁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对车牌号为渝A2R810等81辆车收取50元每车次的尾气检测费用,共计4050元(大写:肆仟零伍拾元整)。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通过资质认定,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及机动车排放检验标准要求,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将排放检验数据和电子检验报告上传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编码的排放检验报告,同时将合格的电子检验报告上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的规定。
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1月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梁环罚告〔2025〕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没有申请听证。
你公司此次生态环境违法事实清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你公司通过不断加强检测管理,采取员工培训、加强考核等方式积极整改,综合考虑上述整改情况并结合你公司未受过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等情况,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一条第一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的,按照下列规则实施处罚:(一)具有两个以上从轻处罚情节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按法定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等规定,对你公司此次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予以从轻裁量。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采取下列行为之一,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六)违反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的其他行为。”的规定,并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050元(大写:肆仟零伍拾元整);
2.罚款壹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