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228008652919G/2025-0000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
标题 | 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梁环罚〔2025〕3号) | ||
成文日期 | 2025-01-06 | 发布日期 | 2025-01-07 |
索引号 | 11500228008652919G/2025-0000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
标题 | 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梁环罚〔2025〕3号) |
成文日期 | 2025-01-06 |
发布日期 | 2025-01-07 |
当事人姓名:陈杰
身份证件号码:500228xxxxxxxx
住址:重庆市梁平县xx街道xx路xx号xx
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通过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4年11月11日对重庆泓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查阅了重庆市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重庆泓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测线历史监控视频和重庆泓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等,发现重庆泓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2022年对车牌号为渝A67780的柴油车、2023年对车牌号为渝F2H196、渝F2H503、渝FDS936(2次)、渝BP953V、渝AN292F、渝A67780、渝A38ZQ9、渝A1W79K的柴油车和2024年对车牌号为渝F2H196的柴油车共计8辆车11车次进行排气定期检验时,在上述车辆信息明确不是紧密型多驱动轴车辆,或全时四轮驱动车辆等不能按加载减速法进行试验的车辆,且未标注其他正当理由必须使用自由加速法检测,重庆泓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擅自使用自由加速法对上述车辆进行了检测,并出具了相应的检验合格报告,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11.1“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的汽车环保定期检验应采用本标准规定的加载减速法进行,对无法按加载减速法进行测试的车辆,可采用本标准规定的自由加速法进行。”的规定。重庆泓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对上述车辆收取50元每车次的尾气检测费用,共计550元(大写:伍佰伍拾元整)。
重庆泓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上述11份检测报告存在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你作为重庆泓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11月11日对重庆泓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杰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年11月11日对重庆泓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杰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4年11月11日重庆泓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杰提供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车牌号为渝F2H196、渝F2H503、渝FDS936、渝BP953V、渝AN292F、渝A67780、渝A38ZQ9、渝A1W79K)。
4.《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
5.2024年11月11日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证据1.2.3.4.5证明重庆泓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在对车牌号为渝F2H196、渝F2H503、渝FDS936、渝BP953V、渝AN292F、渝A67780、渝A38ZQ9、渝A1W79K共计8辆车11车次进行检验时,未严格执行《柴油车污染物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的规定,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生态环境违法事实。
6.2024年11月11日重庆泓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杰提供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192205340004)复印件。
7.2024年11月11日重庆泓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杰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8.2024年11月11日重庆泓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杰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6.7.8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泓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杰。
9.2024年11月11日重庆泓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杰提供的《重庆泓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关于车辆检验收费标准调整的公示》复印件。
10.2024年11月11日重庆泓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杰提供的《重庆泓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收据》复印件。
证据9.10证明重庆泓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对上述车辆收取50元每车次的尾气检测费用,共计550元(大写:伍佰伍拾元整)。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通过资质认定,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及机动车排放检验标准要求,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将排放检验数据和电子检验报告上传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编码的排放检验报告,同时将合格的电子检验报告上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的规定。
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4年12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梁环罚告〔2024〕36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没有申请听证。
你此次生态环境违法事实清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你通过不断加强检测管理,组织采取员工培训、加强考核等方式积极整改,综合考虑上述整改情况并结合重庆泓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未受过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违法所得小等情况,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一条第一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的,按照下列规则实施处罚:(一)具有两个以上从轻处罚情节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按法定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等规定,对你此次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予以从轻裁量。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采取下列行为之一,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六)违反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的其他行为。”的规定,并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