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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8008652919G/2024-0017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4-11-07 [ 发布日期 ] 2024-11-08

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梁环罚〔2024〕32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梁发纸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55MADXENJC98                                         

地址:重庆市梁平区袁驿镇邵六村4200     

           

队于202492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擅自202311月开始开工建设纸塑分离生产线和纸浆生产线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 2024925日对重庆梁发纸制品有限公司管理者程xx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 2024926日对重庆梁发纸制品有限公司管理者程xx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 2024926日对梁平县邵新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x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4. 2024925日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5.《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批准书》(渝(梁)环准200730号)。

6.《排污许可证》。

7.《梁平县邵新纸业有限公司清洁生产及工业废水综合治理工程竣工验收材料》。

8. 2024926日重庆梁发纸制品有限公司管理者程xx提供的《场地租用协议》复印件。

9. 2024926日重庆梁发纸制品有限公司管理者程xx提供的《20249月工厂出货明细表》复印件。

10. 2024929日重庆梁发纸制品有限公司管理者程xx提供的《总投资额说明》及相关明细表。

1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

证据1.2.3.4.5.6.7.8.9.10.11证明重庆梁发纸制品有限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擅自202311开工建设纸塑分离生产线和纸浆生产线的生态环境违法事实

13. 2024926日重庆梁发纸制品有限公司管理者程xx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4. 2024926日重庆梁发纸制品有限公司管理者程xx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15. 2024929日重庆梁发纸制品有限公司管理者程xx提供的法定代表人张斌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16. 2024926日梁平县邵新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x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17. 2024929日重庆梁发纸制品有限公司管理者程xx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复印件。

证据13.14.15.16.17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梁发纸制品有限公司。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支队于202410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梁环罚告〔202428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    

公司此次生态环境违法事实清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裁量因子选取如下:一、个性裁量因子:1.项目建设进程:调试或生产阶段(裁量等级3);2.项目环评类型:报告书,造纸(裁量等级5)。二、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过行政处罚(裁量等级1),两年内受处罚情况:无(裁量等级1);2.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三、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2);2.社会影响力: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裁量等级0);3.主观过错程度:过失(裁量等级-1)。经法定处罚幅度及以上裁量因子综合裁量,根据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委员会研究意见,决定对你公司此次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总投资金额2.9125%罚款9025.9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并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的规定,我支队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9025.90(大写:玖仟零贰拾伍元玖角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支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支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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