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重庆市梁平区合众页岩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章小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5678860845
地址:重庆市梁平区回龙镇八一村
我支队于2024年10月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贮存的煤矸石、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10月8日对重庆市梁平区合众页岩砖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陈xx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年10月8日对重庆市梁平区合众页岩砖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陈xx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4年10月8日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证据1.2.3证明重庆市梁平区合众页岩砖有限公司贮存的煤矸石、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生态环境违法事实。
4.2024年10月8日重庆市梁平区合众页岩砖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陈xx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2024年10月8日重庆市梁平区合众页岩砖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陈xx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6.2024年10月8日重庆市梁平区合众页岩砖有限公司提供的陈xx的《授权委托书》。
证据4.5.6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市梁平区合众页岩砖有限公司。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规定。
我支队于2024年10月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梁环罚告〔2024〕29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
你公司此次生态环境违法事实清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裁量因子选取如下:一、个性裁量因子:无。二、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过行政处罚(裁量等级1);2.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三、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2);2.社会影响力: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裁量等级0);3.主观过错程度:过失(裁量等级-2)。经法定处罚幅度及以上裁量因子综合裁量,根据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委员会研究意见,决定对你公司此次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罚款壹万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并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的规定,我支队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支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支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