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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8008652919G/2024-0016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4-10-30 [ 发布日期 ] 2024-10-31

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梁环罚〔2024〕25号)

当事人名称:梁平区莽哥烤鱼店             

经营者:秦建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8MA5YL4LKX5                                         

地址:重庆市梁平区梁山街道东池巷21      

           

我支队于20248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局委托重庆中环宇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你单位油烟、非甲烷总烃等废气进行了监测,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重庆中环宇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2024820日出具的《检测报告》(中环宇检字(2024)第WT0847号)显示,单位排放油烟浓度平均值为1.2mg/超过《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859-2018)表1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0.2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87日对梁平区莽哥烤鱼店经营者秦建军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918日对梁平区莽哥烤鱼店经营者秦建军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重庆中环宇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2024820出具的《检测报告》(中环宇检字(2024)第WT0847号)。

4.委托检(监)测技术服务协议书》复印件

5.202487日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证据1.2.3.4.5证明梁平区莽哥烤鱼店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生态环境违法事实。

6.2024918日梁平区莽哥烤鱼店经营者秦建军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7.2024918日梁平区莽哥烤鱼店经营者秦建军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证据6.7证明违法主体为梁平区莽哥烤鱼店。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排放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业、加工服务业、服装干洗业、机动车维修业等现场负责人应当使用清洁能源,安装油烟、废气等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污染防治措施,使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并建立清洗、维护台账,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的规定

我支队于202410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梁环罚告〔202422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    

单位此次生态环境违法事实清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你单位在违法行为发生后积极进行整改根据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委员会研究意见,经综合裁量,决定对你单位此次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伍仟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业、加工服务业等现场负责人未安装油烟、废气等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并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的规定,我支队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仟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支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支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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