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梁平县富鸿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345896623E
地址:重庆市梁平区屏锦镇横梁村四组
我支队于2024年9月1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9月10日,我支队委托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总排放口的废水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进行了比对,根据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监测站2024年9月12日出具的《监测报告》(梁环(监)字〔2024〕第ZF009号)显示:你公司总排放口的废水连续自动监测系统pH比对监测结果满足《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355-2019)中的要求,化学需氧量(CODcr)、氨氮、总氮比对监测结果均不满足《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355-2019)中的要求。你公司已构成未保证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9月10日对梁平县富鸿商贸有限公司股东杨xx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年9月10日对梁平县富鸿商贸有限公司股东杨xx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4年9月12日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梁环(监)字〔2024〕第ZF009号)。
4.2024年9月10日日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证据1.2.3.4证明2024年9月10日梁平县富鸿商贸有限公司未保证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生态环境违法事实。
5.《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梁平区2024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通知》(梁平环发〔2024〕25号)复印件。
证据5证明梁平县富鸿商贸有限公司为重点排污单位。
6.2024年9月10日梁平县富鸿商贸有限公司股东杨xx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2024年9月10日梁平县富鸿商贸有限公司股东杨xx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8.2024年9月10日梁平县富鸿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杨xx的《授权委托书》。
9.2024年9月10日梁平县富鸿商贸有限公司股东杨xx提供的《污水在线监测系统运维服务合同》复印件。
证据6.7.8.9证明违法主体为梁平县富鸿商贸有限公司。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规定。
我支队于2024年10月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梁环罚告〔2024〕23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
你公司此次生态环境违法事实清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整改,根据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委员会研究意见,经综合裁量,决定对你公司此次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罚款贰万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的规定,我支队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支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支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