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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8008652919G/2024-0013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4-09-14 [ 发布日期 ] 2024-09-14

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梁环罚〔2024〕20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市梁平区欣发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科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795864477N                                        

地址:重庆市梁平区梁山街道云佛村3组            

           

我支队于202482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塑料颗粒生产线的二次挤出工段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也未采取其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经有效收集处理,无组织散排。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 2024820日对重庆市梁平区欣发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总经理王科发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 2024820日对重庆市梁平区欣发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总经理王科发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 2024820日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4. 2024820日重庆市梁平区欣发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总经理王科发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复印件。

5.《排污许可证(副本)》。

证据1.2.3.4.5证明重庆市梁平区欣发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塑料颗粒生产线的二次挤出工段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也未采取其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经有效收集处理,无组织散排的生态环境违法事实。

6. 2024820日重庆市梁平区欣发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总经理王科发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 2024820日重庆市梁平区欣发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总经理王科发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6.7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市梁平区欣发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规定。

我支队于20249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梁环罚告〔202418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    

你公司此次生态环境违法事实清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整改,根据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委员会研究意见,经综合裁量,决定对你公司此次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罚款贰万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的规定,我支队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支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支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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