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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8008652919G/2024-0012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4-08-23 [ 发布日期 ] 2024-08-27

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梁环罚〔2024〕18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市梁平区财儿矸石砖厂

投资人:杨文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MA5UQYFE8Q

地址:重庆市梁平区明达镇天台村4

           

我支队于20248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页岩砂土、煤矸石露天堆码,未进行密闭,未设置严密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82日对重庆市梁平区财儿矸石砖厂法定代表人杨文财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82日对重庆市梁平区财儿矸石砖厂法定代表人杨文财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482日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证据1.2.3证明重庆市梁平区财儿矸石砖厂页岩砂土、煤矸石露天堆码,未进行密闭,未设置严密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生态环境违法事实。

4.202482日重庆市梁平区财儿矸石砖厂法定代表人杨文财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202482日重庆市梁平区财儿矸石砖厂法定代表人杨文财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4.5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市梁平区财儿矸石砖厂。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规定。

我支队于20248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梁环罚告〔202416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    

单位此次生态环境违法事实清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你单位积极配合调查,并及时采取措施对露天堆码的页岩砂土和煤矸石进行了覆盖,根据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委员会研究意见,经综合裁量,决定对你单位此次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万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的规定,我支队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支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支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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