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梁平区罗二娃建材经营部
经营者:罗尚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8MA611W1WX8
地址:重庆市梁平区合兴街道护城村2组
我支队于2024年7月24日对你经营部进行了调查,发现你经营部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经营部经营的位于重庆市梁平区梁山街道上八村的堆场露天堆存的碎石、米石、石粉、河沙等未按规定设置密闭围挡并覆盖,未配备吸尘、喷淋等降尘设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7月24日对梁平区罗二娃建材经营部经营者罗尚贵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年7月24日对梁平区罗二娃建材经营部经营者罗尚贵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4年7月24日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证据1.2.3证明梁平区罗二娃建材经营部经营的位于重庆市梁平区梁山街道上八村的露天堆存的碎石、米石、石粉、河沙等未按规定设置密闭围挡并覆盖,未配备吸尘、喷淋等降尘设施的生态环境违法事实。
4.2024年7月25日梁平区罗二娃建材经营部经营者罗尚贵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2024年7月25日梁平区罗二娃建材经营部经营者罗尚贵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4.5证明违法主体为梁平区罗二娃建材经营部。
你经营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建筑垃圾、砂石、渣土、河沙等易产生扬尘的露天堆场、仓库,应当按规定设置密闭围挡并覆盖、配备吸尘喷淋设施,硬化地面、冲洗车辆,保持堆场及进出口道路清洁的。”规定。
我支队于2024年7月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梁环罚告〔2024〕15号)告知你经营部陈述申辩权。你经营部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
你经营部此次生态环境违法事实清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你经营部积极配合整改,立即对露天堆存的物料采取了覆盖措施,根据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委员会研究意见,经综合裁量,决定对你经营部此次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罚款壹万元整。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堆场、仓库、消纳场、填埋场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或者停工整治。”的规定,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的规定,我支队决定对你经营部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支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经营部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支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