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重庆市恒丰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扈诗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7093574027
地址:重庆市梁平县屏锦镇明月路540号
我支队于2024年4月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重庆港庆测控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公司排放口编号为DA004的有组织废气排放口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颗粒物、汞及其化合物、烟气黑度进行监测,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检测报告》(港庆(监)字﹝2024﹞第04014-WT号)显示你公司颗粒物排放浓度第一次565mg/m3、第二次531mg/m3、第三次670mg/m3,平均值为589mg/m3,超过《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5002287093574027001P)有组织排放废气颗粒物许可浓度6.4倍;氮氧化物排放浓度第一次619mg/m3、第二次531mg/m3、第三次580mg/m3,平均值为577mg/m3,超过《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5002287093574027001P)有组织排放废气氮氧化物许可浓度6.2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4月8日对重庆市恒丰纸业有限公司出纳蒋x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年5月9日对重庆市梁平区屏锦镇人民政府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公室工作人员周xx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4年5月9日重庆市梁平区屏锦镇人民政府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公室工作人员周xx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2024年4月30日重庆港庆测控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港庆(监)字﹝2024﹞第04014-WT号)。
5.重庆市恒丰纸业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5002287093574027001P)复印件。
6.2024年4月8日、2024年5月9日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证据1.2.3.4.5.6证明重庆市恒丰纸业有限公司超过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放浓度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生态环境违法事实。
7.2024年4月8日重庆市恒丰纸业有限公司出纳蒋x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8.2024年4月8日重庆市恒丰纸业有限公司出纳蒋x提供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9.2024年4月8日重庆市恒丰纸业有限公司出纳蒋x提供的《劳务派遣合作协议书》复印件。
10.2024年5月11日重庆市梁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重庆市恒丰纸业有限公司《公司基本情况》。
证据7.8.9.10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市恒丰纸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我支队于2024年6月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梁环罚告〔2024〕1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于2024年6月28日申请听证,听证会于2024年7月16日举行,你公司述称:1、2024年4月8日,我公司对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来我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不清楚,不知道;2、对重庆港庆测控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有异议;3、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证据不真实、不合法;4、我公司不服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作出的处罚。
我支队经复核后认为,重庆港庆测控技术有限公司具有检测资质,其出具的检测数据真实有效,你公司此次生态环境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委员会研究意见,决定对你公司此次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罚款贰拾伍万元整。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的规定,我支队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拾伍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支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支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