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重庆市梁平区东方希望畜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衍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MA608KUQXD
地址:重庆市梁平区屏锦镇明月路420号6幢3号
我支队于2024年5月24日至5月25日对你公司位于重庆市梁平区龙门镇乐胜社区2组的养猪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养猪场东北侧厂界外有污水渗漏外排,后流入下游河沟内,外排污水经采样监测分析,《监测报告》(梁环(监)字〔2024〕第ZF004号)显示:化学需氧量浓度为5440mg/L、氨氮浓度为702mg/L,分别超过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的53.4倍、45.8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5月24日至5月25日对重庆市梁平区东方希望畜牧有限公司龙门乐胜场环保管理人员蒋xx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年5月29日对重庆市梁平区东方希望畜牧有限公司保障员徐xx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4年5月26日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梁环(监)字〔2024〕第ZF004号)。
4.2024年5月24日至5月25日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5.《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梁)环准〔2020〕45号)复印件。
6.《重庆市梁平区东方希望畜牧有限公司年出栏12万头育肥猪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复印件。
证据1.2.3.4.5.6证明2024年5月24日至5月25日重庆市梁平区东方希望畜牧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梁平区龙门镇乐胜社区2组的养猪场超标排放养殖污水的生态环境违法事实。
7.2024年5月29日重庆市梁平区东方希望畜牧有限公司保障员徐xx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8.2024年5月29日重庆市梁平区东方希望畜牧有限公司保障员徐xx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9.2024年5月29日重庆市梁平区东方希望畜牧有限公司龙门乐胜场环保管理人员蒋xx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10.2024年5月29日重庆市梁平区东方希望畜牧有限公司提供的徐xx的《授权委托书》。
11.2024年5月29日重庆市梁平区东方希望畜牧有限公司提供的蒋xx的《授权委托书》。
证据7.8.9.10.11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市梁平区东方希望畜牧有限公司。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支队于2024年6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梁环罚告〔2024〕10号) 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没有申请听证。
你公司此次生态环境违法事实清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委员会研究意见,决定对你公司此次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罚款壹拾贰万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的规定,我支队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支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支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