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重庆市金砂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云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096000231B
地址:重庆市梁平县蟠龙镇平安村6组
我支队于2024年4月2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砂岩矿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项目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4月28日对重庆市金砂矿业有限公司厂长冯xx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年4月29日对重庆市金砂矿业有限公司总经理高xx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4年4月28日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4.2024年5月6日重庆市金砂矿业有限公司总经理高xx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
5.2024年5月6日重庆市金砂矿业有限公司总经理高xx提供的《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梁)环准〔2023〕36号)复印件。
证据1.2.3.4.5证明重庆市金砂矿业有限公司砂岩矿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项目投入生产的生态环境违法事实。
6.2024年4月28日重庆市金砂矿业有限公司厂长冯xx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2024年4月28日重庆市金砂矿业有限公司厂长冯在xx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8.2024年4月28日重庆市金砂矿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冯xx《授权委托书》。
9.2024年5月6日重庆市金砂矿业有限公司总经理高xx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10.2024年4月29日重庆市金砂矿业有限公司提供的高xx《授权委托书》。
证据6.7.8.9.10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市金砂矿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和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支队于2024年6月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梁环罚告〔2024〕8号) 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没有申请听证。
你公司此次生态环境违法事实清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你公司积极整改问题,根据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委员会研究意见,决定对你公司此次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罚款贰拾万元整。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的规定,我支队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支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支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