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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8008652919G/2023-00130 [ 发文字号 ] 梁环罚字〔2023〕15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3-07-07 [ 发布日期 ] 2023-07-14

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梁环罚字〔2023〕15号)

被处罚单位:梁平曾隆发诊所

经营者:曾隆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8MA5UPXHG97

地址:重庆市梁平区屏锦镇锦水小区2号楼1号门市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0211112021年11月24日对梁平曾隆发诊所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其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我支队于2021年12月15日将案件移交至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进行立案侦查。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于2022年6月17日以当事人曾隆发涉嫌污染环境罪将案件移送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当事人曾隆发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无刑事处罚前科,于2023年6月16日,对当事人曾隆发作出不起诉决定(渝梁检刑不诉202382),并向我支队送达了《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渝梁检意202347),提出给予当事人曾隆发相应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

梁平曾隆发诊所通过洗片室的下水管道排放废显影剂和废定影剂。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认定,废显影剂和废定影剂属于废物类别HW16感光材料废物的危险废物行业来源为非特定行业,废物代码900-019-16,危险特性为T(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具有有害影响的毒性)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 2021年11月1日对梁平曾隆发诊所经营者曾隆发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1年11月24日对梁平曾隆发诊所经营者曾隆发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 2021年11月1日对梁平曾隆发诊所经营者曾隆发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4.2021年11月24日对梁平曾隆发诊所经营者曾隆发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5. 2021年11月1日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6. 2021年11月24日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7. 2021年11月2日梁平曾隆发诊所经营者曾隆发提供的《曾隆发诊所照片登记》复印件

8. 2021年11月2日梁平曾隆发诊所经营者曾隆发提供的《重庆康美迪贸易有限公司销售(出库、复核)单》复印件

9. 2021年11月2日梁平曾隆发诊所经营者曾隆发提供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10.2021年12月2日重庆恒鼎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监测报告》(渝恒(检)字〔2021〕第11059-WT号)。

11.《环境检测业务委托协议书》复印件。

12.《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渝梁检刑不诉202382)。

13.《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

证据1.2.3.4.5.6.7.8.9.10.11.12.13证明梁平曾隆发诊所通过洗片室的下水管道排放废显影剂和废定影剂的环境违法事实

14. 2021年11月2日梁平曾隆发诊所经营者曾隆发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5. 2021年11月2日梁平曾隆发诊所经营者曾隆发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4.15证明违法主体为梁平曾隆发诊所。

梁平曾隆发诊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1128日向梁平曾隆发诊所下发了《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梁环违改字〔202181号),责令其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于2023626日向其送达了《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梁环罚告字〔202315号),告知其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梁平曾隆发诊所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没有申请听证。

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1.梁平曾隆发诊所通过洗片室的下水管道排放废显影剂和废定影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该环境违法行为,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2.梁平曾隆发诊所此次环境违法事实清楚,根据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委员会研究意见,决定对梁平曾隆发诊所此次环境违法行为罚款壹拾万元整。

3.梁平曾隆发诊所在本次处罚后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加强日常监管,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并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的规定,决定梁平曾隆发诊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53235016。

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法申请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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