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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8008652919G/2023-00115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3-06-27 [ 发布日期 ] 2023-06-29

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梁环罚字〔2023〕11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百里竹海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定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MA609CAT0A

地址:重庆市梁平区聚奎镇石牛村4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361日对重庆百里竹海新能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场检查时重庆百里竹海新能源有限公司公司正常生产高压静电除尘器未开启,未正常使用,生产废气未经高压静电除尘器处理直排。该公司已构成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361日对重庆百里竹海新能源有限公司机修工吴xx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361日对重庆百里竹海新能源有限公司机修工吴xx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361日对重庆百里竹海新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定文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4.202362日对重庆百里竹海新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定文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5.《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梁)环准〔201947号)复印件。

6.《重庆百里竹海新能源有限公司机制炭、生物颗粒生产及制炭设备、烟气发电设备研发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复印件。

7.202362日重庆百里竹海新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定文提供的《重庆厦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检测报告》(厦美〔2021〕第YS274号)复印件。

8.202361日、202362日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证据1.2.3.4.5.6.7.8证明现场检查时重庆百里竹海新能源有限公司正常生产高压静电除尘器未开启,未正常使用,生产废气未经高压静电除尘器处理直排的环境违法事实。

9.202361日重庆百里竹海新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定文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0.202361日重庆百里竹海新能源有限公司机修工吴xx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11.202365日重庆百里竹海新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定文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12.202361日重庆百里竹海新能源有限公司提供的xx《授权委托书》。

证据9.10.11.12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百里竹海新能源有限公司

重庆百里竹海新能源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369日向重庆百里竹海新能源有限公司下发了《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梁环违改字〔202314号),责令其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于2023613向其送达了《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梁环罚告字〔202311号),告知其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重庆百里竹海新能源有限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没有申请听证。

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1.重庆百里竹海新能源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该环境违法行为,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2.重庆百里竹海新能源有限公司此次环境违法事实清楚,根据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委员会研究意见,决定对重庆百里竹海新能源有限公司此次环境违法行为罚款壹拾万元整。

3.重庆百里竹海新能源有限公司在本次处罚后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加强日常监管,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并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的规定决定对重庆百里竹海新能源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53235016

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法申请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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