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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梁平区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4-05-22

案件来源:检查发现

案由:重庆精衡信工程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违反《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案;               

姓名:廖意胜性别出生日期:1992年10月25日

地址: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回龙镇解放路*号

联系电话:18323468***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51032219921025****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是重庆精衡信工程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员工。2023年5月25日,你被公司任命为梁平区龙象寺水库工程枢纽工程项目负责人,在任命期间,对该项目2023年11月30日、2023年12月1日、2023年12月3日、2023年12月6日分别取样的Ⅲ坝段(▽372.7m-▽374.2m)、Ⅰ坝段(▽374.1m-▽375.6m)、门库坝段(▽375.6m-▽377. 1m)、Ⅴ坝段(▽371.0m-▽372.0m)的4组C15W4F50混凝土试块,未按检测规定开展抗压强度检测。以上4组混凝土试块均超过90天设计龄期仍在养护室养护,但养护室出入库记录中以上4组混凝土试块均已出库;同时你于2024年3月14日对以上4组混凝土试块开展试验检测时在设备运行记录上模仿检测人员李卫东的签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SL/T352-2020《水工混凝土试验规程》第5.1.8条的规定,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

你公司的违法行为有下列证据证实:

1、《重庆市水利工程质量中心站关于梁平区龙象寺水库工程质量问题的整改通知》渝水质监〔2024〕10号文件壹份

2、重庆精衡信工程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及资质认定证书壹份

3、重庆市梁平区龙象寺水库工程枢纽工程施工总承包施工质量检测服务合同壹份

4、《关于成立重庆市梁平区龙象寺水库工程枢纽工程相关人事任命的通知》渝精衡信〔2023〕66号文件壹份

5、劳动合同书壹份

6、重庆市梁平区龙象寺水库工程养护室出入库台账、设备运行记录各壹份

7、询问笔录柒份

8、重庆市梁平区水利局2024年第4次党组会暨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纪要壹份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三项和《重庆市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相关规定。因你积极配合调查,经2024年第4次党组会暨第4次局长办公会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并处六百元罚款

限你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各营业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按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执行。

                                  

                                  重庆市梁平区水利局

2024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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