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228739838987E/2025-00021 | 发文字号 | 梁水罚〔2025〕第1号 |
主题分类 | 水利、水务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水利局 | 有效性 | |
标题 | 重庆市梁平区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扈*培) | ||
成文日期 | 2025-04-07 | 发布日期 | 2025-04-07 |
索引号 | 11500228739838987E/2025-00021 |
发文字号 | 梁水罚〔2025〕第1号 |
主题分类 | 水利、水务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水利局 |
有效性 | |
标题 | 重庆市梁平区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扈*培) |
成文日期 | 2025-04-07 |
发布日期 | 2025-04-07 |
梁水罚〔2025〕第1号
案件来源:群众举报
案由:扈*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禁止性行为案;
姓名:扈*培; 性别:男; 出生日期:1986年**月**日;
地址:重庆市梁平区双桂街道松竹村*组*号;
联系电话:191****9690;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5002281986*******;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现查明,你于2025年3月3日在重庆市梁平区龙溪河和林镇爱国村3组(爱国大桥上游左岸)段河道管理范围内涉嫌违法损坏堤防、开采地下资源(挖阴沉木),损坏生态河堤长约36米,宽约12米。上述行为违反《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十项的规定。
你的违法行为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壹份;
2、水事案件现场查勘草图壹份;
3、重庆市梁平区水利局现场勘验笔录壹份;
4、现场照片肆张;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重庆市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鉴于你主动将损坏河道堤防时挖掘的阴沉木上交区国资委,并按相关单位要求积极恢复损坏的河道堤防,能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经梁平区水利局2025年第7次党组会暨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集体通过,对你作出处1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限你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梁平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水利服务窗口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梁平区水利局
202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