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来源:群众举报
案由:徐*军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禁止性行为案;
姓名:徐*军; 性别:男; 出生日期:1981年5月4日;
地址:重庆市梁平区云龙镇护云村5组**号附1号 ;
联系电话:183****8808 ;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5112231981****0817;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于2023年9月3日在重庆市梁平区龙溪河和林镇爱国村3组(爱国大桥对面)段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堤防处挖掘阴沉木,并损毁两处堤防。其中一处被损毁的堤防位于河堤步道(2米宽)与河面之间,经测量该区域长约27米,宽约12米。损毁的另一处堤防距第一处堤防上游几十米处,被损毁的区域位于步道与河面之间的堤防,以及步道与堤防公路之间的堤防,步道与河面之间被损毁的堤防长约60米,上游宽约13米,下游宽约8.4米;步道与堤防公路之间被损毁的区域长约30米,宽约4米。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十项的规定。
你的违法行为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贰份;
2、水事案件现场查勘草图壹份;
3、重庆市梁平区水利局现场勘验笔录壹份;
4、现场照片陆张;
5、现场复查记录壹份;
6、重庆市梁平区水事违法案件集体讨论壹份;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重庆市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因你主动将损毁堤防时挖掘的阴沉木上交区国资委保存,并按相关单位要求积极恢复损毁的河道堤防,能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经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自收到本通知书次日起十日内,恢复河道原状;
2、没收损毁河道时非法所得;
3、并处一万元罚款。
限你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机关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到重庆三峡银行梁平区支行各营业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按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执行。
重庆市梁平区水利局
2023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