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228739838987E/2022-00029 | 发文字号 | 梁水罚〔2022〕第2号 |
主题分类 | 水利、水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水利局 | 有效性 | |
标题 | 重庆市梁平区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成文日期 | 2022-05-05 | 发布日期 | 2022-05-13 |
索引号 | 11500228739838987E/2022-00029 |
发文字号 | 梁水罚〔2022〕第2号 |
主题分类 | 水利、水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水利局 |
有效性 | |
标题 | 重庆市梁平区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成文日期 | 2022-05-05 |
发布日期 | 2022-05-13 |
案 由:重庆盛煌陶瓷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里取水案;
当 事 人:重庆盛煌陶瓷有限责任公司 代表人:何*强
地 址:重庆市梁平区合兴街道办事处**6组
证件类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证件号码91500155MAAC312X8G
一、水事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重庆盛煌陶瓷有限责任公司未办理取水许可证,擅自在厂区外的河道内安装了两处取水设施,直接取水用于你公司生产和生活。其中一处取水设施在老拱桥下游500米左右,另一处取水设施在你公司煤气站外的河道内。你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情况属实,属典型的无证取水行为。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并有下列证据为证:
1. 水事案件移送单壹份
2. 询问笔录贰份
3. 照片15份
4. 重庆市梁平区水利局现场勘验笔录壹份
5. 水事案件现场勘查草图壹份
6. 逾期未办理取水许可证的情况说明壹份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上述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
2.处二万元的罚款。
限你公司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到重庆三峡银行梁平区支行各营业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按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执行。
重庆市梁平区水利局
2022年5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