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228739838987E/2022-00025 | 发文字号 | 梁水罚〔2022〕第1号 |
主题分类 | 水利、水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水利局 | 有效性 | |
标题 | 重庆市梁平区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成文日期 | 2022-02-16 | 发布日期 | 2022-02-18 |
索引号 | 11500228739838987E/2022-00025 |
发文字号 | 梁水罚〔2022〕第1号 |
主题分类 | 水利、水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水利局 |
有效性 | |
标题 | 重庆市梁平区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成文日期 | 2022-02-16 |
发布日期 | 2022-02-18 |
案件来源:部门移送
案由:刘良春违反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案
姓名:刘良春; 性别:男; 出生日期:19**年**月**日
地址:重庆市梁平区明珠上海城***栋**-5
联系电话:18*******77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500228*********575;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作为重庆兴达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监理人员,于2022年1月11日在梁平区屏锦镇、回龙镇等农村移民安置区精准帮扶供水工程(土建及安装部分)项目工程监管中,存在以下安全隐患:1、未按照规定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现场监理。2、反冲池临边无安全护栏、无安全警示标志。监理发现隐患未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或者停止施工。3、未下发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上述行为违反《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你的违法行为有下列证据证实:
1、水事案件移送单壹份
2、询问笔录壹份
3、水利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防治检查记录表壹份
4、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壹份
5、现场照片肆张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
限你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到重庆三峡银行梁平区支行各营业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梁平区水利局
2022年2月16 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