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228739838987E/2021-00097 | 发文字号 | 梁水罚〔2021〕第1号 |
主题分类 | 水利、水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水利局 | 有效性 | |
标题 | 重庆市梁平区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成文日期 | 2021-10-08 | 发布日期 | 2021-10-11 |
索引号 | 11500228739838987E/2021-00097 |
发文字号 | 梁水罚〔2021〕第1号 |
主题分类 | 水利、水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水利局 |
有效性 | |
标题 | 重庆市梁平区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成文日期 | 2021-10-08 |
发布日期 | 2021-10-11 |
案件来源:部门移送;
案由:吴兴国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构筑物案;
姓名:吴兴国; 性别:男;出生日期: 19**年**月*日;
地址:重庆市梁平区梁山街道大福社区*组**号;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512224***********1;
一、水事违法事实和证据
本机关于2021年7月14日对你在梁山街道小沙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构筑物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你存在以下水事违法行为:
你从2020年3月至2021年2月,在梁山街道小沙河河道管理范围内,用条石建设妨碍行洪的构筑物。经测量,共占用河道长29.3m,平均宽1.77m,面积51.8㎡,属典型的河道乱占,严重影响行洪。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并有下列证据为证:
1.询问笔录肆份;
2.水事案件信息移送单壹份;
3.梁山街道大福社区1组吴兴国占用河道面积平面图壹份;
4.现场照片伍张;
5.现场勘验笔录壹份;
6.现场勘查草图壹份。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次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清除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妨碍行洪的构筑物;
2.并处一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限你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到重庆三峡银行梁平区支行各营业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或者重庆市水利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按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执行。
重庆市梁平区水利局
2021年10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