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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8739838987E/2020-0000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水利、水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水利局
[ 成文日期 ] 2020-12-21 [ 发布日期 ] 2020-12-24

重庆市梁平区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梁水罚〔2020〕第2号)


重庆市梁平区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梁水罚〔2020〕第2号

案件来源:其他途径发现

案由:邓阳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禁止性行为案 

姓名:邓阳;   性别:男;   出生日期:19**年**月*日

地址:重庆市梁平区仁贤镇长龙村*组**号

联系电话:191******46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500228***********7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现查明,你于2020年12月11日在梁平区小沙河仁贤街道仁贤村5组段,租用挖掘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损毁河堤、开采地下资源。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项的相关规定。

你的违法行为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壹份

2、现场查勘草图壹份

3、现场勘验笔录壹份

4、现场照片肆张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限期一个月自行恢复河堤原貌;

2、并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

限你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到重庆三峡银行梁平区支行各营业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水利局或者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梁平区水利局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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