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梁平区审计局审计整改跟踪督查办法
梁平审发﹝2018﹞15号
为规范审计整改跟踪督查工作,提升审计整改质量和效果,根据《重庆市审计机关审计整改跟踪督查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审计跟踪督查的范围
包括本级审计机关执行完成的审计项目查出问题的整改,以及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审计整改事项。
审计跟踪督查的对象
审计整改跟踪督查是对被审计对象及其主管部门纠正审计查出问题、执行审计决定、落实审计建议情况进行的跟踪监督检查。
(一)审计报告、审计调查报告、审计建议书反映问题的整改及提出的审计建议的落实情况;
(二)审计决定书所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
(三)审计要情、专报等重要信息中反映问题的整改及提出的审计意见和建议的落实情况;
(四)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反映问题的整改和本级人大对工作报告的相关决议和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
(五)党委政府领导对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报告、审计要情、审计专报等批示意见的落实情况;
(六)党委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审计整改事项的落实情况;
(七)其他应整改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审计跟踪督查的时间
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跟踪督查被审计对象和其他有关单位的整改情况。跟踪督查的时间应结合审计结果文书要求被审计对象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情况的期限,以及本级党委、人大、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具体要求有计划进行安排。
四、审计跟踪督查的分类
审计跟踪督查分为整改期的跟踪检查和整改期满后的后续督查。
整改期的跟踪检查是指审计报告等审计结果文书送达后至审计整改期满,对被审计对象及相关主管部门整改情况进行的跟踪检查。
整改期满后的后续督查是指审计整改期满后,对仍未整改到位的被审计对象及相关主管部门进行的后续督查。
五、审计整改跟踪督查管理机制
审计整改跟踪督查实行动态化、信息化管理。审计项目审计整改期到期后,按照“一个项目一套台账”建立项目整改台账,将审计项目结果文书所反映的问题进行全面登记“挂号”,根据被审计对象及相关主管部门在整改期跟踪检查阶段和整改期满后的后续督查阶段的审计整改落实情况逐项予以“销号”,构建审计整改跟踪督查全过程动态管理机制。审计署及市局统一组织实施的审计项目通过“重庆市审计局审计整改管理系统”建立项目整改台账,实行“挂、销号”管理;本局自行组织实施的审计项目通过“梁平区审计局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表”(详见附件1)建立项目整改台账。
六、审计跟踪督查工作职责分工
(一)项目实施业务科室职责
1.项目实施业务科室对本科室直接实施或牵头实施的审计项目的具体整改落实情况和审计整改质量负责。审计组是项目审计整改跟踪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督促被审计对象报送整改落实情况,审核整改资料,认定整改结果,并在整改期跟踪检查阶段填报项目整改台账。
2.整改期跟踪检查阶段的审计整改,由各审计组在90日整改期内,对审计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促检查。在审计整改期到期后10天内,对被审计对象报送的整改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完整、到位情况进行检查核实,并将每个审计结果性文书反映问题的整改情况逐项填报到项目整改台账中。审计整改报告和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归入审计项目档案。
3.整改期满后的后续督查阶段,由审计组对被审计对象后续整改的真实、完整和到位情况进行审核认定,并及时将认定结果提交整改督查与内审管理科。审计组应将后续审计整改的相应证明材料归入审计项目档案。
4.对有多个业务科室共同参与或参与市局统一组织审计项目,由牵头业务科室负责审计整改的跟踪督促检查和汇总,其中,具体实施单个子项目审计的科室负责收集、督促子项目审计整改落实情况、审核资料、认定审计整改结果,填报子项目整改台账。项目牵头业务科室负责复核、汇总审计整改结果,并根据纳入综合报告的审计查出问题事项,在整改期跟踪检查阶段依据子项目整改台账汇总形成综合项目整改台账。
5.党委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要求对单个审计项目的审计整改进行跟踪检查和上报整改情况报告的,由项目实施业务科室负责持续跟踪检查、督查整改及汇总上报整改情况。
6.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反映问题的整改跟踪检查,由项目实施的业务科室根据被审计对象的整改报告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对整改明细情况进行审核认定,并填写单个项目问题清单提交整改督查与内审管理科。
(二)经济责任审计科职责
负责本级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整改落实情况汇总、督查相关工作。
(三)法规审理科职责
按照相关规定对审计整改中发现审计结果文书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调查认定,并提出纠正措施或责任追究的建议意见。
(四)整改督查与内审管理科职责
1.负责审计整改跟踪督查工作的汇总、督促、协调工作;
2.整改期满后的后续督查阶段,由整改督查与内审管理科负责督促和填报台账,定期对整改期到期后项目整改台账中的未整改或部分整改事项进行梳理检查,通知项目审计组督促被审计对象及相关主管部门落实后续审计整改并报送后续整改的相关资料;
3.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反映问题的整改跟踪检查,由整改督查与内审管理科负责汇总下发问题清单、收集整改明细情况,并提交项目实施业务科室。整改督查与内审管理科根据业务科室提交的整改问题清单形成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报告上报市局、报区政府审核后提交区人大常委会审议;
4.负责移送处理书处理结果的收集汇总;
5.负责审计要情、专报等重要信息中反映问题的整改及提出的审计意见和建议的落实情况的督促和汇总;
6.本级人大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的相关决议和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
7.党委政府领导对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报告、审计要情、审计专报等批示意见的落实情况;
8.负责对每年的审计整改情况进行梳理汇总,形成年度整改情况汇总报告,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审计局。
七、整改结果认定
在审计实施过程中,由项目执行科室督促被审计对象边审边改;自审计结果文书送达之日起,应对审计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促被审计对象切实履行审计整改主体责任,认真整改审计查出问题;在将审计报告文书送达被审计对象时应将审计整改报告的参考格式(详见附件2)同时送达;在整改期到期后应督促被审计对象按时、按要求书面提交审计整改情况报告,并在审计整改期满后10日内,对审计整改情况进行检查认定,逐项填报审计项目整改台账。
(一)业务科室检查认定被审计对象和其他有关单位的整改情况,应对审计整改资料的充分性、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具体包括:
1.被审计对象出具的整改情况报告,包括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措施,整改结果,对于部分整改或未整改的事项,应列明尚未整改的原因以及下一步整改措施等;
2.属于责令限期缴纳、上缴应当缴纳或上缴的财政收入,包括应缴未缴税款、罚款和没收非法所得以及其他财政款项的,应取得被审计对象上缴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的缴款书、银行划款凭证、会计处理的相关记录;
3.属于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的,应取得被审计对象退还违法所得证明材料、银行划款凭证、会计处理的相关记录;
4.属于责令限期退还侵占国有资产的,应取得被审计对象退还国有资产证明材料、会计处理的相关记录;
5.属于责令冲转或者调整有关会计账目的,应取得被审计对象会计处理的相关记录;
6.属于需要被审计对象或主管部门根据审计结果,制定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的,应取得被审计对象或主管部门建立完善相关制度的文件,以及反映其纠正不当行为采取的具体措施和相应证明材料;
7.审计决定需要有关部门协助执行的,应取得协助部门进行处理的书面回函和证明材料;
8.属于依法采取其他处理措施予以纠正的,应取得相应的证明材料。
(二)业务科室对审计整改结果进行审核认定,分为完成整改、部分整改和未整改,部分重要事项或疑难事项的整改可会同法规审理部门共同认定。
1.完成整改。指应整改事项得到全面整改,整改举措和效果符合审计要求,达到审计预期目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整改结果可认定为完成整改:
(1)需整改的具体问题金额或数量,已进行调整或纠正,并已全部落实到位的;
(2)审计前或审计期间已终止违规行为,消除违规行为后果,并采取措施杜绝隐患、加强监管的;
(3)被审计对象通过司法途径整改相关问题,司法机关已经受理的;
(4)虽然采取与审计处理意见不完全相同的整改措施,但整改措施合法、合规,符合实际情况,且达到审计预期成效的;
(5)其他认真执行或落实审计要求,且达到审计预期成效的。
2.部分整改。指整改未完全落实到位的情况,介于完成整改和未整改之间。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整改结果可认定为部分整改:
(1)需整改的具体问题金额或数量,已进行部分调整或纠正,尚未全部落实到位的;
(2)审计整改要求涉及多项内容,部分内容未全面落实的;
(3)审计整改已经实施,但未达到整改预期目标的;
(4)已制定整改方案或采取措施落实的,但需一定时间达到预期整改效果的;
(5)其他适用情况。
3.未整改。指未按照审计处理意见或审计要求采取必要措施纠正问题或加强管理。
业务科室应查明未整改和部分整改事项的原因,依法采取措施督促被审计对象或主管部门积极整改,并要求被审计对象在审计整改报告中列明整改计划。
对被审计对象或有关主管部门未能提供整改落实材料,或者整改材料对整改落实情况表述不清、资料不全、难以证实等情况,导致审计整改结果无法认定的,业务部门应及时与被审计对象和有关主管部门沟通确认,要求对方提供审计整改结果认定所需的证明材料。对不提供或确实无法提供整改落实材料的,应将审计整改结果认定为未整改。
八、追责程序及情形
(一)追责程序
对审计整改跟踪督查过程中发现的被审计对象和有关部门未按时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重要事项,需要提请党委政府研究解决或有关部门处理、追责的,由项目实施业务部门在审计整改管理系统中提出初步处理建议并履行提请程序,经由法规审理部门、整改督查部门和机关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审批后,由整改督查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业务部门应协助配合做好相应的材料准备及提供等工作。需要提请审计质量责任追究的重要事项还需经局长办公会审定后办理。
(二)追责情形
1.审计整改跟踪督查中发现被审计对象或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提请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责任追究:
(1)对依法作出的审计处理处罚决定,拒不执行或执行不力的;
(2)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拒绝整改或整改不到位且无正当理由的;
(3)提供虚假报告或证明材料说明完成整改但实际未整改到位或为应付检查,采取临时性措施达到整改要求,过后恢复原来状态等行为的;
(4)对审计发现的问题线索,无正当理由推诿、拖延而长期不调查、不处理等行为的;
(5)其他故意影响审计整改成效的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建议从重处理:
(1)对被发现虚假整改、拒绝(拖延)整改行为,要求改正仍不改正的;
(2)属于整改不到位,经约谈和多次督促仍不整改的;
(3)干扰、阻碍审计机关对整改情况跟踪检查、问责调查的;
(4)由于整改不及时造成问题进一步扩大或国有资产流失的;
(5)法律法规或党纪政纪规定的其他从重问责情节。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建议从轻或免于处理:
(1)积极配合审计机关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主动说明情况,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并完成整改的;
(2)经审计督促、政府或有关部门约谈,态度积极,主动消除不良后果的;
(3)其他从轻或免于问责情节。
4.对未按照本规定开展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和后续督查、审计整改结果认定有误或在跟踪督查中出现重大工作失误的,由法规科按照《重庆市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九、本通知未尽事宜,遵照《重庆市审计机关审计整改跟踪督查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1.重庆市梁平区审计局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表
2.审计整改落实情况的报告
附件1 重庆市梁平区审计局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表.xls
附件2审计整改落实情况的报告.docx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梁平区审计局
2018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