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2280086524686/2021-00004 | 发文字号 | 梁平审发﹝2018﹞39号 |
主题分类 | 审计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审计局 | 有效性 | |
标题 | 重庆市梁平区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资料备案工作的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18-11-12 | 发布日期 | 2021-04-19 |
索引号 | 115002280086524686/2021-00004 |
发文字号 | 梁平审发﹝2018﹞39号 |
主题分类 | 审计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审计局 |
有效性 | |
标题 | 重庆市梁平区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资料备案工作的通知 |
成文日期 | 2018-11-12 |
发布日期 | 2021-04-19 |
重庆市梁平区审计局关于
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资料备案工作的通知
梁平审发﹝2018﹞3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区属国有企业,有关单位:
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中第十五条和《审计署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业务指导和监督的意见》(审法发〔2018〕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资料备案工作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备案目的
通过全面落实内部审计资料备案工作,促进审计机关加大对备案材料的研究和分析力度,从而积极有效地利用内部审计成果,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监督和指导,推动内部审计工作提质增效。
二、备案范围
依法属于区审计局监督的各乡镇(街道)、区级部门、区属国有企业及其他单位,应当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将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审计整改情况、工作总结以及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等资料报区审计局备案。
三、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应于每年11月底前(具体时间按区审计局发出的通知为准)将当年内部审计工作总结、当年已出具的内部审计报告整改情况等相关资料报送区审计局备案。
(二)各单位应于12月开始启动次年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编制工作,并于次年1月底前报送区审计局备案。
(三)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必须在出具正式报告后15日内报区审计局备案,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于每年12月底前报区审计局备案。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梁平区审计局
2018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