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228709467150P/2024-00043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司法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司法局 | 有效性 | |
标题 | 梁平区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 ||
成文日期 | 2024-10-28 | 发布日期 | 2024-10-28 |
索引号 | 11500228709467150P/2024-00043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司法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司法局 |
有效性 | |
标题 | 梁平区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
成文日期 | 2024-10-28 |
发布日期 | 2024-10-28 |
第一条 为了规范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根据《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重庆市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实施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的活动。
区司法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赋权事项涉及的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三条 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性。是否属于乡镇(街道)综合执法机构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以及相关的行政检查和行政强制措施范围。
(二)执法行为合法性。包括执法权限、程序是否合法,认定事实是否准确,法律适用是否正确。
(三)执法行为适当性。包括是否规范适用处罚裁量基准,是否存在过罚不相当的情况。
(四)执法制度落实情况。包括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执法责任制、执法资格和证件管理、执法案卷管理等制度。
(五)文明执法情况。包括是否有违反工作纪律,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不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行为。
(六)多跨协同情况。包括是否开展“综合查一次”,是否落实案件移送、执法协助等制度。
(七)其他依法应当监督的内容。
第四条 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方式是:
(一)执法情况日常监督检查;
(二)执法案卷评查;
(三)办理执法投诉举报;
(四)执法评议考核;
(五)专项执法监督;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督方式。
第五条 区司法局应当重点围绕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城市管理等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情况进行监督。
区司法局应当不断拓宽监督渠道,综合运用信息化、交叉互查、引入第三方机构评估等手段,通过公众投诉举报、新闻媒体曝光、网络舆情研判、上级交办、建议提案答复、司法建议、复议诉讼办理等途径收集监督线索。
第六条 区司法局实施执法监督时,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调查取证:
(一)调阅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
(二)询问执法人员、相对人和其他有关人员;
(三)委托鉴定、评估、检测、勘验;
(四)组织有关机构、专家论证和咨询;
(五)组织公开听证;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调查方式。
区司法局的调查工作应当由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进行。被调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行政执法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七条 区司法局在执法监督中发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行政执法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存在违反本指引第三条规定行为的,可以制作《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或者《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通知被监督单位限期改正。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规定的期限内书面报告办理情况。
逾期不报告办理情况的,区司法局可以报请有权机关处理。
第九条 区司法局可以通过约谈、通报、挂牌督办等方式,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限期完成有关整改任务。
第十条 区司法局应当对开展执法监督的情况及时进行汇总、分析,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对典型案例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