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协调解决重大行政执法事项,大力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根据《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区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联席会议由区政府负责司法行政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召集人,区司法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召集人。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为区公安局、区经济信息委、区司法局、区人力社保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区文化旅游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局、区林业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税务局、区市场监管局。
第三条 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承担。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司法局,主要负责收集联席会议议题,组织、筹备会议,编制工作简报,印发会议纪要,督促成员单位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对办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提出处理建议,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联席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开,必要时召集人可以委托副召集人主持召开。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行政执法机关可以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
联席会议视情况召集全部或部分成员单位参加会议,也可邀请区法院、区检察院、相关单位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
第五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
(一)学习传达并研究贯彻中央、重庆市、梁平区关于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措施,探索行政执法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
(二)研究部署开展重大综合行政执法活动、联合执法和专项行动;
(三)及时研究解决行政执法改革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机制改革、创新意见、建议;
(四)协调处理行政执法中遇到的普遍性问题,协调处理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协作过程中出现的争议;
(五)监督行政执法机关职责履行情况及案件移送、信息共享、联动协作等协作机制落实情况;
(六)监督并通报联席会议议定事项落实情况;
(七)研究处理上级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第六条 联席会议召开前,由行政执法机关提出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和事项,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收集议题,并与行政执法机关商定明确会议内容和议程,形成会议方案并按商定方案举行。
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由召集人签发后成文。有关单位应当严格落实会议纪要议定事项。
第七条 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各成员单位有关科室负责同志为联络员。各成员单位联络员负责行政执法工作的日常沟通与联络,具体处理联席会议以及行政执法工作的有关事务。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第八条 各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主动研究行政执法有关问题,按要求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布置的工作任务,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有关工作情况,各行政执法机关之间要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推动解决行政执法领域各项难点重点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