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228709467150P/2021-0000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司法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司法局 | 有效性 | |
标题 |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梁平区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制度》等四个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21-12-24 | 发布日期 | 2021-12-24 |
索引号 | 11500228709467150P/2021-0000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司法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司法局 |
有效性 | |
标题 |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梁平区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制度》等四个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 |
成文日期 | 2021-12-24 |
发布日期 | 2021-12-24 |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梁平区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制度》
等四个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
梁平府办发〔2021〕10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本区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重庆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相关规定,依据我区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工作实际,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梁平区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制度》四个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工作的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执行。
附件:1.梁平区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制度
2.梁平区行政执法机构内部人员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3.梁平区行政执法情况通报制度
4.
梁平区行政执法过错纠正和责任追究制度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4日
附件1
梁平区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本区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统一受理途径,规范处理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构(含行政执法机关、授权和依法委托的行政执法组织,下同)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含行政执法辅助人员,下同)在实施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检查、其他行政权力等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违法或者不当行为的,均可以投诉举报。
行政执法机构面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各类行政执法投诉举报途径全部纳入“12345政务服务热线”统一管理(110、120、119等紧急类热线除外),不得擅自设立投诉举报途径。
区司法局通过行政执法监督等途径接到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事项,可以按规定自行调查处理,也可以转交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处理。对区司法局交办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事项,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日办结并答复投诉举报人,同时反馈区司法局;情况复杂、办理工作量大的诉求事项,不能按时办结的,行政执法机构应在办理时限到期前向区司法局申请延长时限,并说明延长时限的依据和理由,经区司法局同意后,将延期办理时限和理由告知投诉举报人;原则上延长时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逾期未办结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健全工作机制,强化监督检查
区司法局,区政府办公室要建立健全联动工作机制,定期通报工作开展情况,对行政执法机构投诉举报事项办理情况实现信息共享、结果互认;对重点、难点问题加强沟通,及时研究解决;定期对行政执法机构办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情况开展专项联合督查,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区政府办公室对转办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事项实行跟踪督办,诉求人两次反馈“不满意”或被评为“不合格”的投诉举报事项,按规定督办。
区司法局通过查看工作台账、实地检查、12345政务服务热线等方式,对行政执法机构投诉举报事项办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进行通报;发现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及时启动监督程序并制发《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
三、严格工作考核,强化责任追究
区司法局要对行政执法机构办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情况进行严格的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全面依法治区考核。
行政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擅自设立投诉举报途径、未按规定落实《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等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追责。
四、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工作落实
行政执法机构要高度重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将其作为接受社会监督、规范执法行为的重要举措,健全制度,有序推进。要指定具体工作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接受、调查和处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事项,细化内部工作流程,强化责任追究,确保工作落实。
附件2
梁平区行政执法机构内部人员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监督,防止行政执法机构内部人员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确保公正廉洁执法,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机构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纪律,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插手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
第三条 办案人员应当恪守法律,公正执法,不徇私情。对于行政执法机构内部人员的干预、说情或者打探案情,应当予以拒绝;对于不依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的,应当告知其依照程序办理。
第四条 行政执法机构领导干部和上级机构工作人员因履行领导、监督职责,需要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提出指导性意见的,应当依照程序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由办案人员记录在案。
第五条 其他行政执法机构的工作人员因履行法定职责需要,向办案人员了解正在办理的案件有关情况的,应当依照法律程序或者工作程序进行。
第六条 对行政执法机构内部人员干预、插手案件的情况,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第七条 办案人员如实记录行政执法机构内部人员干预、插手案件的情况,受法律和组织保护。
行政执法机构内部人员不得对办案人员打击报复。办案人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调离、辞退或者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构内部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反规定干预办案,应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并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办案、处罚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
(四)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五)其他影响执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
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构内部人员有本规定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构成违纪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执法机构内部人员对如实记录过问案件情况的办案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办案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行政执法机构内部人员干预、插手案件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法依纪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梁平区行政执法情况通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提升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根据《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情况通报,是指区政府对区级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所发现的违法或不当问题依法进行监督、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执法情况通报的内容包括以下事项: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三)经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查实的有关问题;
(四)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过程中纠正的具体行政行为;
(五)通过其他途径发现的问题。
第四条 区司法行政机关具体负责行政执法情况通报工作。
第五条 区司法行政机关发现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的,应当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督促有关单位限期整改。
第六条 被监督单位接到《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后逾期不整改的,经区政府授权或批准,区司法行政机关向被监督单位下发《行政执法督查书》,责成依法处理。被监督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执法督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区司法行政机关。
第七条 被监督的单位不执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执行《行政执法督查书》的,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及时进行通报,并将通报情况列入行政执法效能考核范围。
第八条 对行政执法整改工作不到位的单位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4
行政执法过错纠正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行政执法人员正确行使法定职责,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具体行政行为时,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第四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处分与责任相适应原则。行政执法人员承担的过错责任,应与其主观过错程度、过错行为产生的后果相适应。
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是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具体办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事项;人事、监察机关和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法定职权,负责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作出处理。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过错责任: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四)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
(五)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六)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九)有索贿受贿、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行为的;
(十)粗暴执法、语言不文明、酒后执法等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划分:
(一)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职权造成执法过错的,由行使职权的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二)两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主办人员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员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的共同承担责任;
(三)鉴定人、勘验人故意或者过失导致行政执法过错的,由相应鉴定人或者勘验人承担相应责任;
(四)行政执法行为因审核错误造成过错的,审核人承担相应责任;行政执法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造成过错的,同时追究批准人的责任;由于承办人员的过错造成行政机关作出错误决定或者导致审核人、批准人工作失误的,由承办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执法过错责任人应从重处理:
(一)故意造成执法过错的;
(二)拒不纠正过错行为的;
(三)阻碍过错责任调查的;
(四)对控告、揭发、举报人或其他知情人进行威胁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一年内有两次以上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过错责任人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一)主动认识并自觉纠正执法过错的;
(二)情节显著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的情形。
第十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程序:
(一)受理。任何人均有权举报或投诉执法人员过错行为,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并负责答复。不属于本单位受理的案件,应在受理后2日内转送有权部门处理。
(二)调查。行政执法机关受理案件后,应当及时组成调查组展开调查。被调查执法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支持调查工作,提供有关事实、证据资料,不得提供伪证或利用其他手段阻碍调查工作。
(三)追究。根据调查结果,认定错案性质、责任人后,经行政执法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后及时做出处理决定,如涉嫌违纪违法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行政执法机关认为调查组的处理决定事实不清或处理不当的,可以在1个月内责令重新组织调查、处理或者直接派员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 对造成执法过错的责任人,应根据其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作出如下处理:
(一)责令改正,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政执法工作或者取消行政执法资格,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四)扣发岗位津贴或奖金、工资;
(五)给予行政处分;
(六)因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依法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金额;
(七)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单用也可并用。
第十二条 执法过错责任人对确认的执法过错责任及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过错追究机关进行陈述和申辩。
执法过错责任人对给予的行政处分不服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申诉。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