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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8709467150P/2023-0019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司法 [ 体裁分类 ] 行政复议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3-10-07 [ 发布日期 ] 2023-11-27

行政复议决定书(梁平府行复〔2023〕41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梁平府行复〔2023〕41号

申请人:沈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梁平区仁贤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仁贤街道上街1号。

法定代表人:向杰,街道办事处主任。

申请人沈某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梁平区仁贤街道办事处作出的梁平仁贤依复〔2023〕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于2023年9月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梁平仁贤依复〔2023〕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公开申请人沈某(贺某)位于仁贤街道下街某号、某某号房屋,于2023年前被梁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鉴定等级为B级的鉴定报告或者鉴定结论意见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8月22日向梁平区仁贤街道办事处,申请公开房屋安全鉴定等级的鉴定报告,是梁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鉴定申请人某号、某某号房屋的鉴定报告。不是被申人于2023年8月29日作出的梁平仁贤依复〔2023〕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所公开的重庆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4日出具的《房屋建筑鉴定报告》。被申请人所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是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梁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对申请人位于仁贤街道下街某号、某某号房屋安全鉴定等级评定为B级的时间是在2023年以前。重庆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房屋建筑鉴定报告》的时间是2023年5月24日。并且房屋鉴定的单位、鉴定人、出具鉴定结论的时间、鉴定类别、委托人等不同。梁平区仁贤街道办事处未依据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公开申请所需的政府信息,属于乱作为,其行为侵犯了申请人权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行政复议,请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支持申请人的申请。

被申请人称:本单位于2023年8月22日收到沈某信函(当面)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具体表述为“申请公开:沈某仁贤街道某号、某某号房屋鉴定等级为B级的鉴定报告或者鉴定结论意见书。备注:农村住房安全等级标识牌,鉴定等级B级”。经查询、检索我单位并没有“沈某仁贤街道某号、某某号房屋鉴定等级为B级的鉴定报告或者鉴定结论意见书”的政府信息,检索查询到“重庆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重庆华筑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对梁平区仁贤街道下街房屋建筑鉴定报告(委托人余某)”。该信息可能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故我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于2023年8月30日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梁平仁贤依复〔2023〕2号)及该房屋建筑鉴定报告邮寄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3年8月2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沈某仁贤街道某号、某某号房屋鉴定等级为B级的鉴定报告或者鉴定结论意见书。备注:农村住房安全等级标识牌,鉴定等级B级。”政府信息公开回复办理过程中,申请人明确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为“梁平住建委鉴定报告”。2023年8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梁平仁贤依复〔2023〕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答复书的主要内容:经审查,您申请公开的“仁贤街道某号、某某号房屋鉴定等级为B级的鉴定报告或鉴定意见书”本机关予以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将该信息提供给您(复印件附后)。复印件为《重庆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重庆某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房屋建筑鉴定报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时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对该答复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农村住房安全等级标识牌、梁平仁贤依复〔2023〕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梁平仁贤依复〔2023〕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附件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本案中,申请人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农村住房安全等级标识牌载明的B级房屋鉴定报告;该标识牌显示鉴定单位为重庆市梁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由此可见,该鉴定报告的制作主体是重庆市梁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的规定作出答复。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被复议答复,认定事实错误,明显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重庆市梁平区仁贤街道办事处于2023年8月29日作出的梁平仁贤依复〔2023〕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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