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228709467150P/2023-0019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司法 | 体裁分类 | 行政复议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司法局 | 有效性 | |
标题 |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梁平府行复〔2023〕34号) | ||
成文日期 | 2023-11-27 | 发布日期 | 2023-11-27 |
索引号 | 11500228709467150P/2023-0019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司法 |
体裁分类 | 行政复议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司法局 |
有效性 | |
标题 |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梁平府行复〔2023〕34号) |
成文日期 | 2023-11-27 |
发布日期 | 2023-11-27 |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梁平府行复〔2023〕34号
申请人:梁平县某养猪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何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双桂街道泰和路7号。
法定代表人:徐波,局长。
第三人:徐某。
申请人梁平县某养猪专业合作社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作出的梁平公(柏家)不罚决字〔2023〕1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于2023年7月2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行政复议期间,因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本机关于2023年10月20日中止行政复议。2023年11月9日申请人梁平县某养猪专业合作社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