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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8709467150P/2023-00193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司法 [ 体裁分类 ] 行政复议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3-09-17 [ 发布日期 ] 2023-10-18

行政复议决定书(梁平府行复〔2023〕39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梁平府行复〔2023〕39号

申请人:苏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梁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重庆市梁平区梁山街道文峰路163号。

法定代表人:罗春,局长。

申请人苏某请求被申请人重庆市梁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履行回复举报事项处理结果的职责,于2023年8月1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一、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回复举报事项处理结果的职责违法。二、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回复举报事项处理结果的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4月10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函》。后经查询中国邮政官网显示被申请人已于2023年4月12日签收。申请人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一款:“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的规定,被申请人至今未告知申请人该案的处理结果,未履行回复举报事项处理结果的职责。

被申请人称:2023年4月1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函》。2023年4月17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对位于重庆市梁平区某镇的梁平区某副食店(以下简称:被投诉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提取了被投诉举报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孙某身份信息、授权委托书、受托人孙某1身份信息等证据,并制作现场笔录;2023年4月18日,执法人员对受托人孙某1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经调查,被申请人认为:被投诉举报人在淘宝电商平台“某超市”店铺销售商品的行为未构成以普通食品冒充辅食销售的虚假宣传行为。2023年4月19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由于执法人员工作疏漏,未在法定期限内将不予立案决定告知申请人。2023年8月24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电话联系申请人,申请人拒绝电话回复,称其已提请行政复议。2023年8月29日,被申请人制作《重庆市梁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梁平区某副食店举报情况的回复》(梁平市监案复字〔2023〕25号),并于2023年8月30日邮寄送达申请人。

经审理查明:2023年4月1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函,载明:“投诉举报人:苏某;男;法律文书送达地址,联系电话, 被投诉举报人:梁平区某副食店;经营地址:重庆市梁平区某镇;店铺名称:某超市 投诉举报请求:1、依法书面受理投诉举报,并在案件办结后书面邮寄告知处理结果。2、依法责令被投诉举报人退还货款并赔偿。3、依法对被投诉举报人行政处罚及奖励投诉举报人。4、责令被投诉举报人赔偿投诉举报人因此投诉而产生必然费用。事实和理由:因生活需要,投诉举报人于2023年3月25日至:淘宝,购买生活用品,期间购得被投诉举报人的产品‘虾皮’1份;单价:19.9,订单号:3277451088469324815 经查询,涉案产品标题宣称辅食(辅食是供3岁以下婴幼儿食用),但经查涉案产品使用的执行标准不是国家规定的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厂家也没有特殊膳食的生产许可证。属于普通食品冒充辅食。这种不负责任的虚假宣传,让消费者产生误导,致使婴儿、婴幼儿饮食存极大在风险隐患,让婴儿、婴幼儿误食后果不堪设想,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的相关规定。综上,涉案产品的宣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广告法》相关规定,请你局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并依法奖励投诉举报人。此致 重庆市梁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投诉举报人:苏某 2023年4月5日 附:产品图片、购物凭证。”

2023年4月17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就举报事项到梁平区某副食店(以下简称:被投诉举报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现场检查中,执法人员提取了被投诉举报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孙某身份信息、授权委托书、受托人孙某1身份信息等证据材料,并制作现场笔录;2023年4月18日,执法人员对受托人孙某1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核查情况为:1.现场检查未发现该经营场所有被举报产品在售,也未发现被投诉举报人在淘宝电商平台开设的店铺“某超市”中有被举报产品在售,据受托人孙某1陈述,接厂家通知已下架被举报产品,下架原因未说明。2.被投诉举报人在淘宝电商平台开设的店铺“某超市”内,销售“天鲜里虾皮旗舰店宝宝专用淡干菜特级鲜小奈虾皮生晒虾皮无盐辅食”共计25单。3.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采取了拍照方式记录现场情况。

2023年4月19日,经审批,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另查明,2023年8月30日,被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申请人送达梁平市监案复字〔2023〕25号《重庆市梁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梁平区某副食店举报情况的回复》,申请人于2023年8月31日签收。该回复上载明:“苏某:你举报的梁平区某副食店在淘宝平台店铺销售‘天鲜里’生晒虾皮涉嫌以普通食品冒充辅食虚假宣传,请求市场监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并依法给予举报奖励的举报信我局于2023年4月12日收悉,我局予以受理。现对你的举报事项回复如下:经查,被举报人在淘宝平台店铺销售‘天鲜里’生晒虾皮页面首栏以‘天鲜里虾皮旗舰店宝宝专用淡干菜特级鲜小奈虾皮生晒虾皮无盐辅食’字样对产品进行宣传,你提出该产品涉嫌以普通食品冒充辅食,根据《婴幼儿辅食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幼儿配方食品 GB–10767》《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未对‘辅食’作出定义,该产品页面及包装上均未发现宣称其产品属婴幼儿辅助食品、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我局认为当事人不存在以普通食品冒充辅食销售的违法行为,决定不予立案。你提出的举报奖励诉求不符合《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规定的奖励条件、奖励标准,决定不予奖励。你提出的退还货款并赔偿诉求,我局按投诉事项处理与被举报人开展调解,因被举报人明确拒绝调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终止调解。你可以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重庆市梁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9日”。

上述事实有申请行政复议材料、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孙某身份信息、授权委托书、受托人孙某1身份信息复印件、现场检查照片、不予立案审批表、关于对梁平区某副食店举报情况的回复、编号1236098110536寄方存根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举报,由其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收到举报的,也可以予以处理。”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的规定,被申请人重庆市梁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具有履行回复申请人苏某举报事项处理结果的法定职责。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12日收到申请人的实名举报,分别于2023年4月17日和2023年4月18日予以核查;并于2023年4月19日,经负责人批准,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不予立案,符合上述程序规定,但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30日才将不予立案决定告知申请人,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超越法定期限履行告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重庆市梁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苏某的举报事项处理结果进行告知违法。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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