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228709467150P/2023-00173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司法 | 体裁分类 | 行政复议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司法局 | 有效性 | |
标题 |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梁平府行复〔2023〕14号) | ||
成文日期 | 2023-05-16 | 发布日期 | 2023-07-06 |
索引号 | 11500228709467150P/2023-00173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司法 |
体裁分类 | 行政复议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司法局 |
有效性 | |
标题 |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梁平府行复〔2023〕14号) |
成文日期 | 2023-05-16 |
发布日期 | 2023-07-06 |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梁平府行复〔2023〕14号
申请人:曾某。
委托代理人:孙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住所地重庆市双桂街道泰和路7号。
法定代表人:徐波,局长。
申请人曾某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作出的梁平公(屏锦)强戒决字〔2022〕5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5月5日收悉。经通知补正,本机关于2023年5月12日收到申请人的补正材料。经审查,被申请人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于2022年6月2日对申请人曾某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并于同日送达。申请人不服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于2023年4月27日向重庆市公安局邮寄行政复议申请书,后重庆市公安局将该行政复议申请书转送给本机关。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曾某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的60日法定期限,而且没有证据证明其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
2023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