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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500228709467150P/2023-00160 发文字号
主题分类 司法 体裁分类 行政复议
发布机构 梁平区司法局 有效性
标题 行政复议决定书(梁平府行复〔2022〕89号 )
成文日期 2023-03-29 发布日期 2023-04-30
索引号 11500228709467150P/2023-00160
发文字号
主题分类 司法
体裁分类 行政复议
发布机构 梁平区司法局
有效性
标题 行政复议决定书(梁平府行复〔2022〕89号 )
成文日期 2023-03-29
发布日期 2023-04-30

行政复议决定书

梁平府行复〔2022〕89号

申请人:邓某1。

申请人:邓某2。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梁平区龙门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龙门镇龙兴街1号。

法定代表人:刘勋,镇长。

申请人邓某1、邓某2、王某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梁平区龙门镇人民政府作出的龙门依复〔2022〕1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于2022年10月2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行政复议审理期间,因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本机关于2022年11月14日中止行政复议。行政复议中止原因消除后,本机关于2023年2月7日恢复本案的审理。本案因情况复杂,于2023年3月6日延期30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依法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不依法答复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全部信息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重庆市梁平区龙门镇河源村合法拥有土地及地上物,现面临梁平至开江高速公路重庆段项目需要被征收。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规定,向龙门镇人民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2022年10月12日已收到龙门依复〔2022〕1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书第六项答复称被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费发放明细表及支付凭证涉及个人隐私,不予公示,这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相关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答复书称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咨询类信息,依照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应当属于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政策文件及征地公告明确规定及告知的内容,适用法律错误。此外,答复书称:“经检索不存在”的政府信息,不应简单告诉申请人经检索不存在此信息,应当详细告诉申请人,应向什么机关申请,或者告诉申请人政府不应该做此项工作,所以没有该信息,或者告诉申请人政府已根据什么法律规定做了相应工作调整,主动公示调整后的相关信息等等。被申请人的答复书及附件均没有政府信息公开标识、网上公开公示的明细账表没有制表人、审核人、批准人签字、没有加盖公章、没有日期等,其真实性、合法性均存在重大问题。

被申请人称:一、关于提到的“答复书第六项答复称被拆迁房屋安置费发放明细表及支付凭证涉及个人隐私,不予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拆迁户房屋赔偿金额是属于公民私人财产信息,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作出“不予公开”决定。同时,镇政府考虑到拆迁户大额现金赔偿进入私人银行账户,相关信息的公开可能会带来(诈骗、推销、赌博)等不良影响,甚至不少房地产等商业公司通过金钱购买房屋拆迁户个人信息。申请公开的信息在一定程度上可能涉及镇内高速公路建设及社会面的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同时多名房屋拆迁户在签订协议时,多次要求不得公开自身的赔偿信息。

二、关于提到的“答复书中第十二项答复称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咨询类信息,依照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应当属于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政策文件明确规定的内容,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申请公开中提出“女40周岁以上男45周岁以上参加城镇职工保险,是否必须交满15年,个人承担百分之几,政府和集体各承担百分之几十,是否含医保”。申请人在第二项中申请公开“缴纳项目、缴纳年限”信息,明确答复该信息是属于《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实施缴费补贴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96号)文件内容,告知查询网址并打印一份复印件附后。而此条信息是属于参保具体的问题咨询,解释的依据还是渝府办发〔2021〕96号文件,答复书中明确写明了答复这些问题的工作人员,联系地址、电话等信息。

三、关于提到的答复书称“经检索不存在的政府信息,不应太简单告诉申请人经检索不存在此信息,应当详细告知申请人,应向什么机关申请,或者告诉申请人政府不应该做此项工作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所以,经检索不存在的信息,直接明确告知不存在。针对不属于本机关公开的,但其他机关掌握的信息,我们回复中都作出了区分,并详细告知相关查询信息。

四、关于提到的“答复书及附件均没有政府信息公开标识”。答复书的格式制作,完全按照相关文件模板、要求制作。相关规定对标注政府信息公开标识无明确要求。

五、关于提到的“附件中明细账表没有制表人、审核人、批准人签字、没有加盖公章、没有日期等”。对于土地补偿明细账表格内容,土地补偿款、面积核算等都属于村集体组织集体决定的,土地相应费用的发放,是在镇政府的政策指导下,需每名社员同意并签字确认。对于明细账中制表人、审核人、批准人是否签字、是否加盖公章等没有明确要求。

经审理查明:2022年10月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对所需信息内容的描述为:“申请人的土地及房屋位于重庆市梁平区龙门镇河源村,现因梁平至开江高速公路(重庆段)项目面临征收,现依法申请公开涉及此次征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方案、社保账目明细、缴纳项目、缴纳年限及失地农民补偿或安置费用具体情况。(征地补偿安置费发放明细表及发放凭证(公示范围村民小组),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公示龙门镇所有征收房屋评估报告、评估机构信息、房屋补偿安置费发放明细表及发放凭证。)依法召开社员大会宣传及公开公示相关法规、征地信息、补偿安置政策的会议和依法召开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会议的参会人员签到表及视频资料、依法召开听证会的会议记录和参会人员签到表及全程视频资料。2021年3月29日河源村二组组长张某、三组组长邓某3签字放弃听证是谁安排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请公示二组、三组召开社员大会决定放弃听证的视频资料、参会人员签到表、社员表决的视频资料。尚未发放的土地安置费(36000元/亩)和社保补助费(最高82500元/人)专款专户储蓄银行证明,全镇共有多少个失地农民社保名额,共需要多少土地安置费和社保补助费,为什么至今未将失地农民依法纳入社保体系就已经占用农民土地施工,法律依据是什么。为什么没有对有就业需要失地农民就业帮扶措施,法律依据是什么,怎么保障失地农民长远生计。女40周岁以上男45周岁以上参加城镇职工保险,是否必须交满15年,个人承担百分之几十,政府和集体组织各承担百分之几十,是否含医保,区政府补偿安置文件未具体讲清楚。请依照国家失地农民社保政策具体规定回复。区政府、镇政府先施工后征地再落实失地农民社保的国法依据。现在已经占用征地红线外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和耕地,政府称是二次征地,请公开公示二次征地国务院批复、补偿安置方案、补偿安置费发放明细表及支付凭证。未与土地承包户协商,未签任何补偿安置协议已经违法毁损占用征地红外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耕地是谁安排的,该由谁承担违法责任。由谁赔偿土地承包户,赔偿标准是什么,什么时候赔偿到位。”

2022年10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龙门依复〔2022〕1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书的主要内容:一、你们申请公开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方案、社保账目明细”。经检索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告知。二、你们申请公开的“缴纳项目、缴纳年限”。经检索,你们申请的信息是属于《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实施缴费补贴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96号)文件内容。该文件不由我单位负责公开,你们可在重庆市人民政府官网(网址:http://www.cq.gov.cn/)进行查询、获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现予告知。三、你们申请公开的“失地农民补偿或安置费用具体情况”。本机关已通过重庆市梁平区龙门镇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cqlp.gov.cn/lm/对外公开,请你们自行查阅、获取,或者可直接到梁平区龙门镇人民政府公共服务中心政务公开专区查询,联系地址:龙门镇龙兴街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现予告知。四、你们申请公开的“征地补偿安置费发放明细表及发放凭证”。本机关已通过重庆市梁平区龙门镇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cqlp.gov.cn/lm/对外公开,请你们自行查阅、获取,或者可直接到梁平区龙门镇人民政府公共服务中心政务公开专区查询,联系地址:龙门镇龙兴街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现予告知。五、你们申请公开“公示龙门镇所有征收房屋评估报告、评估机构信息”。经检索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告知。六、你们申请公开的“房屋补偿安置费发放明细表及发放凭证”。经检索,邓某2、邓某1、王某不属于房屋拟拆迁对象,故你们的房屋补偿信息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告知。其他人员房屋补偿安置费用涉及房屋拆迁户个人隐私,该政府信息公开后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七、你们申请公开的“依法召开社员大会宣传及公开公示相关法规、征地信息、补偿安置政策的会议记录”。本机关予以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将该政府信息提供给你们(复印件附后)。八、你们申请公开的“依法召开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会议的参会人员签到表及视频资料、依法召开听证会的会议记录和参会人员签到表及全程视频资料。二组、三组召开社员大会决定放弃听证的视频资料、参会人员签到表、社员表决的视频资料”。经检索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告知。九、你们申请公开的“2021年3月29日河源村二组组长张某、三组组长邓某3签字放弃听证是谁安排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该信息属于征地拆迁工作中问题咨询类信息,你们可以直接向重庆市梁平区龙门镇人民政府咨询。咨询地址:梁平区龙门镇龙兴街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现予告知。十、你们申请公开的“尚未发放的土地安置费(36000元/亩)专款专户储蓄银行证明”。本机关予以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将该政府信息提供给你们(复印件附后)。十一、你们申请公开的“社保补助费(最高82500元/人)专款专户储蓄银行证明”。经检索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告知。十二、你们申请公开的“全镇共有多少个失地农民社保名额,共需要多少土地安置费和社保补助费”。经检索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告知。十三、你们申请公开的“为什么至今未将失地农民依法纳入社保体系就已经占用农民土地施工,法律依据是什么。为什么没有对有就业需求失地农民就业帮扶措施,法律依据是什么,怎么保障失地农民长远生计”。该信息属于征地拆迁工作中问题咨询类信息,你们可以直接向梁平区龙门镇人民政府咨询。咨询地址:梁平区龙门镇龙兴街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现予告知。十四、你们申请公开的“女40周岁以上男45周岁以上参加城镇职工保险,是否必须交满15年,个人承担百分之几十,政府和集体组织各承担百分之几十,是否含医保,区政府补偿安置文件未具体讲清楚。请依照国家失地农民社保政策具体规定明确回复”。该信息属于咨询类信息,你们可以直接向梁平区龙门镇人民政府咨询。咨询部门:龙门镇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咨询地址:梁平区龙门镇龙兴街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现予告知。十五、你们申请公开的“区政府、镇政府先施工后征地再落实失地农民社保的国法依据”。经检索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告知。十六、你们申请公开的“现在已经占用征地红线外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和耕地,政府称是二次征地,请公开公示二次征地国务院批复、补偿安置方案、补偿安置费发放明细表及支付凭证。”经检索不存在,现拟二次征地的统一为临时用地,还在报批阶段。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告知。十七、你们申请公开的“未与土地承包户协商,未签订任何补偿安置协议已经违法毁损占用征地红线外大量永久基本农田、耕地是谁安排的,该由谁承担违法责任。由谁赔偿土地承包户,赔偿标准是什么,什么时候赔偿到位。”该信息属于征地拆迁工作中问题咨询类信息,你们可以直接向梁平区龙门镇人民政府咨询。咨询地址:梁平区龙门镇龙兴街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现予告知。龙门依复〔2022〕10号答复书于2022年10月10日邮寄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对该答复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中国邮政邮件交寄单、龙门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邮件登记表、情况说明、检索信息截屏打印件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具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法定职责,以及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程序,均无异议,本机关不再赘述。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事项和政府信息公开形式评述如下:

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的第一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方案、社保账目明细”和第十一项“社保补助费(最高82500元/人)专款专户储蓄银行证明”的回复。本机关认为,《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人力社保、公安、农业农村、财政、住房城乡建设、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第三款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根据上述规定,制作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方案和社保账目明细,社保补助费专款专户储蓄银行证明的政府信息责任主体不是被申请人,不属于被申请人公开的事项,被申请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进行回复。被申请人以检索不存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进行回复不当,应予以纠正。

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的第二项“缴纳项目、缴纳年限”的回复。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缴纳项目、缴纳年限的政府信息属于《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实施缴费单补贴政策相关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96号)文件内容,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该文件不属于其公开范围,申请人可以在重庆市人民政府官网进行查询、获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的第三项“失地农民补偿或安置费用具体情况”及第四项“征地补偿安置费发放明细表及发放凭证”的回复。本机关认为,《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依据以上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发放的具体情况。本案中,被申请人在重庆市梁平区龙门镇人民政府网站公开了河源村3组梁开高速公路征地土地补偿款发放表和地上青苗及附着物补偿款发放明细,并告知申请人的查询方式及网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安置费方面,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安置费发放明细表及发放凭证属于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梁平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向龙门镇指挥部拨款凭证不当。被申请人没有完全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应继续对申请人的此项申请进行处理。

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的第五项“公示龙门镇所有征收房屋评估报告、评估机构信息”的回复。本机关认为,龙门镇高指部没有组织对梁开高速征地红线内房屋进行评估。且被申请人在其发文系统中以“梁开高速”“征地”“房屋评估”“评估机构”等关键词进行搜索,没有搜索到相关信息。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的第六项“房屋补偿安置费发放明细表及发放凭证”的回复。本机关认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及第三十二条规定:“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本案中,被征收房屋户所获得的房屋补偿安置款属于个人隐私,公开相关信息可能会对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被申请人没有根据上述规定向相关权利人书面征求意见,径行作出不予公开的决定,程序违法。对申请人的此项申请事项,被申请人应当继续进行处理。

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的第七项“依法召开社员大会宣传及公开公示相关法规、征地信息、补偿安置政策的会议记录”的回复。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依法向申请人公开了相关会议记录及会议的照片,被申请人此答复认定事实清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

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的第八项“有关依法召开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会议的参会人员签到表及视频资料、依法召开听证会的会议记录和参会人员签到表及全程视频资料”的回复。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根据上述规定,召开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会议和听证会的责任主体不是被申请人,由此产生的政府信息的制作主体不是被申请人,不属于被申请人公开的事项。被申请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进行回复。被申请人以检索不存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进行回复不当,应予以纠正。

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的第八项“有关二组、三组召开社员大会决定放弃听证的视频资料、参会人员签到表、社员表决的视频资料”的回复,召开社员大会讨论听证事宜属于村民自治范畴,不属于被申请人公开的事项。被申请人以检索不存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进行回复不当,应予以纠正。

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的第九项“2021年3月29日河源村二组组长张某、三组组长邓某3签字放弃听证是谁安排的?法律依据是什么”;第十三项“为什么至今未将失地农民依法纳入社保体系就已经占用农民土地施工,法律依据是什么。为什么没有对有就业需求失地农民就业帮扶措施,法律依据是什么,怎么保障失地农民长远生计”;第十四项“女40周岁以上男45周岁以上参加城镇职工保险,是否必须交满15年,个人承担百分之几十,政府和集体组织各承担百分之几十,是否含医保”;第十七项“未与土地承包户协商,未签订任何补偿安置协议已经违法毁损占用征地红线外大量永久基本农田、耕地是谁安排的,该由谁承担违法责任。由谁赔偿土地承包户,赔偿标准是什么,什么时候赔偿到位”的回复。本机关认为,咨询类申请是指申请人通过政府信息公开途径,要求政府机关就政策文件、法律规定、行为活动或特定事项等提供指导和解释的申请。本案中,从申请人对申请公开该项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看,是以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方式,就具体的事项向行政机关进行询问和咨询,要求行政机关对其咨询事项作出具体解答。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属于咨询事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的范围。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向龙门镇人民政府和龙门镇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所进行咨询,并无不当。

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的第十项“尚未发放的土地安置费(36000元/亩)专款专户储蓄银行证明”的回复。本案中,被申请人公开了重庆农商行客户收款回单业务凭证(用途:人员安置补偿),被申请人的回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

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第十二项“有关全镇共有多少个失地农民社保名额”的回复。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本案中,龙门镇征地人员安置人数的信息存在于渝府地〔2021〕838号批复文件之中,依据以上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全镇共有多少个失地农民社保名额属于被申请人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以检索不存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进行回复不当,对申请人的此项申请事项,被申请人应当继续进行处理。

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第十二项“有关全镇共需要多少土地安置费和社保补助费”的回复。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属于咨询事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的范围。被申请人以检索不存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进行回复不当,应予以纠正。

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的第十五项“区政府、镇政府先施工后征地再落实失地农民社保的国法依据”的回复,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属于咨询事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的范围。被申请人以检索不存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进行回复不当,应予以纠正。

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的第十六项:“现在已经占用征地红线外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和耕地,政府称是二次征地,请公开公示二次征地国务院批复、补偿安置方案、补偿安置费发放明细表及支付凭证”的回复。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现拟二次征地的统一为临时用地,还在报批阶段,且在其发文系统中以“施工”“征地”“二次征地”等关键词进行搜索,没有搜索到相关信息。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关于申请人称,答复书附件中的明细账表没有制表人、审核人、批准人签字、没有加盖公章、没有日期等缺乏真实性、合法性。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由此可见,政府信息公开是公开现有的既存信息。本案中,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其制作或获取的政府信息,并无不当。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质疑,不属于本案审查的范围。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龙门依复〔2022〕1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第二项“缴纳项目、缴纳年限”的回复,第五项“公示龙门镇所有征收房屋评估报告、评估机构信息”的回复,第七项“依法召开社员大会宣传及公开公示相关法规、征地信息、补偿安置政策的会议记录”的回复,第九项“2021年3月29日河源村二组组长张某、三组组长邓某3签字放弃听证是谁安排的?法律依据是什么”的回复,第十项“尚未发放的土地安置费(36000元/亩)专款专户储蓄银行证明”的回复,第十三项“为什么至今未将失地农民依法纳入社保体系就已经占用农民土地施工,法律依据是什么。为什么没有对有就业需求失地农民就业帮扶措施,法律依据是什么,怎么保障失地农民长远生计”的回复,第十四项“女40周岁以上男45周岁以上参加城镇职工保险,是否必须交满15年,个人承担百分之几十,政府和集体组织各承担百分之几十,是否含医保”的回复,第十六项“现在已经占用征地红线外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和耕地,政府称是二次征地,请公开公示二次征地国务院批复、补偿安置方案、补偿安置费发放明细表及支付凭证”的回复,第十七项“未与土地承包户协商,未签订任何补偿安置协议已经违法毁损占用征地红线外大量永久基本农田、耕地是谁安排的,该由谁承担违法责任。由谁赔偿土地承包户,赔偿标准是什么,什么时候赔偿到位”的回复,第三项、第四项有关土地补偿费、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的回复。

撤销龙门依复〔2022〕1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第三项、第四项“有关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发放”的回复,第十二项“有关全镇共有多少个失地农民社保名额”的回复,第六项回复;责令被申请人对第六项回复的申请事项,第三项、第四项有关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发放情况,第十二项有关全镇共有多少个失地农民社保名额依法进行处理。

确认龙门依复〔2022〕1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第一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方案、社保账目明细”的回复,第八项“依法召开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会议的参会人员签到表及视频资料、依法召开听证会的会议记录和参会人员签到表及全程视频资料。二组、三组召开社员大会决定放弃听证的视频资料、参会人员签到表、社员表决的视频资料”的回复,第十一项“社保补助费(最高82500元/人)专款专户储蓄银行证明”的回复,第十二项“有关全镇共需要多少土地安置费和社保补助费”的回复,第十五项“区政府、镇政府先施工后征地再落实失地农民社保的国法依据”的回复违法。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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